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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瓶“药”9980元!一吃就是两年,面对保健品骗局,我们该怎么办

时间:2019-04-11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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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不是药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保健品在宣传的时候可以说是包治百病,大大误导很多老大爷老大妈购买,这不李大爷不就不幸被骗了吗?一瓶药就要9980元!一吃就是两年,这算下来简直天价!那对于这样的保健品诈骗怎么处罚?下面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保健品诈骗怎么处罚

这种有买有卖的商业行为,国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管理。只能从产品的批号,是不是有一类医疗器械的准字号,是不是确实有疗效夸大的角度去查,如果数额巨大(一般是过万)才可能涉及刑法的


司 法 解 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虚假宣传保健品的行为违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不法经销商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的行为存在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正是这种虚假情况导致了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产生了相悖于其真实意思的结果;而且,消费者购买保健品这一结果的出现与不法经销商虚假宣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经销商的这种行为可以定性为民事欺诈,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定这一民事行为无效,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



此外,不法经销商的这一行为还违反了民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实践中,司法机关审理的许多民事案件都是依据这一原则作出裁判的。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这一行为中的民事主体由于处于买卖交易活动中,必然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因此必须遵守这一民事法律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商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都是违法的。

一旦消费者发现自己因为虚假宣传而上当受骗,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第五十五条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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