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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暖费”该不该交?车位所有权该归谁?一文知所有

时间:2018-12-29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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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冬季节,暖气的存在为大家提供了不少便利。然而也有人为此苦恼:

近日,某小区出台的取暖费新规引起了大家的争议――新规规定,住户若不准备交取暖费,需缴纳供暖总费用30%的“蹭暖费”。这下不想开暖气的业主就不乐意了,不用暖气也交“蹭暖费”?凭什么啊?

小区新规的出台,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这样做是无奈之举。曾有正常缴费的住户找到物业,以邻居不开通暖气,造成自家温度流失为由表达自己的不满。“因小区住房刚交工不久,前几年交取暖费的业主较少但屋内也很暖和,这两年‘蹭暖’的人比较多,导致今年的暖气费一直收不上。”

律 师 意 见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小区收取“蹭暖费”没有法律依据

不用暖气却交暖气费?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小区收取“蹭暖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必须向购房者公开标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收取任何费用。

因此收取“蹭暖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当地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对其制止。业主可以向物价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法 律 延 伸

1、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到底属于谁?

基本上分三种情况:

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隔离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独立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独立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

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3、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7年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2008年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


2、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一定要赔偿?

答:这个事情得分情况讨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但是,保安服务内容不包含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物业公司收取的保安费仅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只要保安服务达到规定的要求,物业公司就没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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