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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律师: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18-12-27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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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车族来说

租车出行无疑方便了许多

但是,若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作为出租人的租车公司

在何种情况下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 典 案 例

在仅存在光车租赁合同且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或使用机动车辆的情况下,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3月,陈先生在某租车公司租了一辆车。该公司仅提供机动车辆给陈先生在一定时间内使用,陈先生为此向租车公司支付租金(或使用费),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光车租赁合同。

2018年初,陈先生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就事故赔偿问题,陈先生与该租车公司存在争议。

陈先生:车是我租的,但不是我本人的,这种情况下租车公司怎么也得承担责任吧。

租车公司:我们与陈先生仅是普通的租赁关系,陈先生对外用车也都是以个人名义使用,我们没有责任承担赔偿。

律 师 说 法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作为车主的专业汽车租赁公司应否就其出租车辆致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特殊性:

肇事车辆出租方为专业从事多种形式汽车租赁业务的汽车租赁公司,在实践当中,应注意甄别机动车辆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租车合同的性质。

本案中,若承租人以出租人(租车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交部分利润作为租赁费或者使用费,则无论出租人(租车公司)、承租人之间存在何种形式的内部约定,外人均无从知晓,且仅会以出租人(租车公司)的营运能力及赔偿能力作为行为判断依据,出租人(租车公司)由此收取相应费用,获取一定利益,亦应承担出租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其原理类似于雇主责任。

若承租人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出租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人(租车公司)也可依双方内部约定,对承租人进行内部追偿。

若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或使用机动车辆,则其同出租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简单的民事租赁关系,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租车公司)并非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否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判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此种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承租人作为车辆使用人应对超过保险限额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租车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仅在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承担责任,且该责任为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

除了光车租赁合同这一情形外,若出租人(租车公司)向承租人提供机动车辆并为其配备驾驶员提供驾驶劳务,即租车公司出车出司机,按承租人要求从事运输任务,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则双方间存在的系所谓运次租赁合同。出租人(租车公司)提供的专车服务即属于此类。在此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系接受出租人(租车公司)指派履行出租人(租车公司)与承租人的客运合同,车辆驾驶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出租人(租车公司)属于接受车辆驾驶劳务的一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与个人形成劳务或劳动关系,个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此时出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出租人(租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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