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婚姻大多相似,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同。
回 顾
2017年6月,邢先生与陶女士相识恋爱,2018年5月8日两人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2018年8月生一子。邢先生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女士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邢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陶女士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
邢先生与陶女士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
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
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
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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