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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合同履行有瑕疵,依法处理彰正义

时间:2018-06-22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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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2016年6月23日,马先生与李先生及某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定买卖合同,马先生购买李先生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处的房屋一套,约定房屋总价为842000元整。同时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约定李先生在收到除物业交割保证金之外的房款并在过户当日向马先生方交付房屋,并在立契过户当日将该房产名下的所有户口迁出,合同签订后,马先生、李先生及某中介公司在2017年11月17日共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了涉案房屋,但在交付房屋后,李先生却一直未将房屋名下的户口迁走,马先生多次督促李先生,但李先生一直拖延未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分析: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反买卖合同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其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马先生的合法权益,目前马先生虽未因此导致直接损失,但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履行违约金,违约金具是补偿性和惩罚性兼备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李先生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时间以及逾期时间向马先生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法院本着维护公平、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后,对李先生进行了法律释明,李先生充分了解了自身存在的违约责任,也表示将遵守契约精神,后双方在法院的支持下达成调解,李先生在3日内支付了马先生违约金,此案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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