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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抑郁症丈夫把我逼疯的这三年.

时间:2019-10-24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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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抑郁症丈夫把我逼疯的这三年.“我愿意她(他)成为我的妻子(丈夫),无论富裕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我们分开。”

  这句常出现在影视剧中的婚姻誓词,常令人动心不已。然而,当婚后发现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向你隐瞒时,这段婚姻你是否还会维持下去?

  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婚姻撤销!

  婚前病史是否应该告知配偶?结婚后发现另一半隐瞒病史,这段婚姻是否可以申请撤回?

我的抑郁症丈夫把我逼疯的这三年

  21日,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换言之,若伴侣有意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则配偶有权终止夫妻关系。实际上,自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就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在不少网友看来,配偶是否如实告知婚前患重大疾病的情况,是影响婚姻稳定和下一代健康的重要因素。

  对于告知配偶自己重大病史的规定,不少网友表示支持,并提到做婚前检查的必要性,甚至分享出自己在结婚前主动了解配偶家族病史的情况。在支持者看来,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和家族遗传病史,是提升婚姻质量和保护下一代健康的关键。

  当然,这一规定也引来网友的争议,有网友疑惑:“难道生过病就没有了结婚权?强制说出患病经历,患者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

  了解配偶病史,这是我的知情权!

  前年,27岁的h女士,和相恋10个月的丈夫走进了婚姻殿堂。恋爱时期,h女士对这个另一半很满意:“比我大2岁,挺会照顾人,平时也很文静。”但h女士在婚前并不知道,自己的枕边人其实一直都有较为严重的抑郁症,并需要靠药物维持。

  “我以前只觉得老公沉默易悲观,后来结婚了才知道他有抑郁症。”发觉丈夫的抑郁症,源于h女士偶然在丈夫工作单位的抽屉里发现了氟西汀药片(一种抗抑郁药物)。后来几经询问,丈夫才承认自己已罹患近2年的抑郁症。

  在得知丈夫罹患精神疾病后,h女士变得紧张起来。她不知道另一半的疾病是否属于家族遗传,未来这个病会不会变得更加严重?在丈夫坚持吃药的情况下,备孕是否会受到影响?在h女士心里,丈夫的刻意隐瞒更像是对这段关系的不忠。自从得知丈夫的病情,自己的婚姻生活也笼上了阴影:“他越来越沉默寡言,有时还会自残。”

  很长一段时间,h女士回到家就会变得小心翼翼,家里催着生孩子的压力,也只能她独自承担,因为她并不知道,这个病会不会遗传。“h女士哭诉,难道结婚前,自己没有权利知道自己另一半的病史吗?”她为自己的遭遇感到十分不公平,在崩溃的边缘徘徊着。于是,向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婚姻咨询。

  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的确享有知情权。同时,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婚姻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其背后牵扯到夫妻双方未来共同的生活,以及生儿育女的问题。因此,民法典该项草案内容,是在要求一方具有“坦白义务”,即必须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透露婚前病史,我的个人隐私怎么办?

  什么病需要如实告知?病到什么程度才需要清楚交代?对患病者而言,要求说出婚前病史确保对方知情权的条件下,又是否侵犯了患者的个人隐私?

  对此,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对于罹患重大疾病配偶而言,隐私权并不能成为其隐瞒病情的借口。他解释称,隐私权的保护,是以不触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但当隐私权与他人权利乃至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则需要让位于社会利益,隐私权的保护也要让位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个人隐私权不能滥用,也不能扩大解释,当它直接威胁到他人的利益和生命健康时,隐私权就会受限。”王律师表示,坦白重大病史是尊重配偶的知情权与生命权的体现。“此前,法律法规未明确对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予以确认,而这项草案则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婚姻选择权,知情权更加有了保障。”该项草案的提出,在当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对立时,也有了一个孰轻孰重的标准。

  那么,什么疾病属于配偶应该坦白的范围?王律师解释称,草案中提到的重大疾病范围,可参考《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主要指一些指定的传染病,如传染病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此外,他解释,诸如罹患重症精神病、或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若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除了隐瞒遗传病或传播性疾病,也有不少人曾遭遇恶意隐瞒病情结婚后,配偶在短时间内因病去世,另一半却因此背上了巨额债务。陷入此种情况,债务是否还需另一半承担?对此,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表示,还需从两方面看待这一问题。

  一、“首先要看此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配偶就有义务偿还。此外,还需考虑去世一方是否遗留财产,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二、看病债务虽属于共同债务,但一方对另一方隐瞒病情,未尽到诚实守信,坦白告知的义务。那么去世留下的债务,根据公平选择,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外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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