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光临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0371-55002345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官网
 
首页 > 新闻中心 > 女律师被法院罚款5000元:开庭不穿法袍,对合议庭出言不逊。

女律师被法院罚款5000元:开庭不穿法袍,对合议庭出言不逊。

时间:2019-11-07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女律师被法院罚款5000元:开庭不穿法袍,对合议庭出言不逊。近日,禅城法院对一名参加庭审时违反法庭纪律的律师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律师不服处罚决定,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7月2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事情回顾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担任禅城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7月4日上午,该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时,刘某着无袖便装出庭,经合议庭告知其应着律师袍出庭应诉,并可凭律师证在法院立案庭处借取律师袍后,仍不听告诫,以下述理由拒不穿着律师袍出庭:“我认为民事案件不需要穿着律师袍,并且没有收到法院开庭需要穿着律师袍的通知。我在广州市的法院开庭也是不需要穿着律师袍开庭的。我不穿别人穿过的衣服,每个人的身体情况不一样,法院提供的律师袍卫生情况没有保障。”

  在法官对其上述理由予以说理回复时,刘某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大声喧哗。合议庭成员提醒并训诫其注意律师职业素养,其迅速驳斥该法官“你这个法官也没有素质”,并言辞侮辱合议庭三名女审判员称:“真是三个女人一台戏耶”。

女律师被法院罚款5000元:开庭不穿法袍,对合议庭出言不逊。

  其后在法官通知法警到庭维持法庭秩序后,庭审继续进行,刘某未着律师袍应诉。刘某在庭审中曾使用手机,并在庭后未经合议庭允许对庭审笔录进行拍照,对法警检查其是否有拍照、录音等行为时其亦不配合,言辞激烈、态度恶劣。

  法院决定

  禅城法院认为,刘某上述的言行违反了一名律师在庭审中应该遵守的执业纪律,有损律师的形象,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处予5000元的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禅城法院对刘某的上述经提醒、劝诫未穿着律师袍出庭应诉、未经合议庭允许对庭审笔录进行拍照以及对合议庭成员言辞侮辱、态度恶劣等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合议庭成员等违规行为向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调查处理。

  以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律师出庭时应该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的语言,并不得未经法庭允许在庭审中使用手机,对庭审活动进行拍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规定精神,人民法院依法尊重、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律师尊重法庭权威,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为法院依法审判、律师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环境。禅城法院在尊重和保证律师诉讼权利的同时,对个别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律师,将依照情节依法严肃处理。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法官、律师作为两大职业群体,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都是法律秩序的载体和法律价值的卫士,都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力量。禅法君相信,只有以互相尊重为基础,以法律为准则,才能更好实现相互协作、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在法律规定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本文来自优嘉畅,如有问题,请联系小编删除。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咨询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15038292345(微信电话同步)

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5层


 
河南律师网
河南请律师多少钱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河南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河南哪家律师好

1163532443@qq.com

河南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版权所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拥有最终解释权   备案号:豫ICP备12026249号-9    
友情链接: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人民检察院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政协   中国司法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