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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让前夫看孩子被列入“黑名单”:不配合履行探视权可信用惩戒。

时间:2019-11-21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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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让前夫看孩子被列入“黑名单”:不配合履行探视权可信用惩戒。离异后,妈妈不愿意让爸爸见孩子,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才“服软”。19日,记者了解到这样一起执行案例,但这起案例并非个例,在执行案件中,类似的执行案占据一部分比例。法院执行干警不仅要管找房子找车、管找钱、还得管“看孩子”问题。

  为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此类事件?在这个过程中,孩子愿意吗?有没有比较先进的做法?针对上述问题,记者进行了走访。

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让前夫看孩子被列入“黑名单”:不配合履行探视权可信用惩戒。

  【案例】不让前夫看孩,她被法院列入“黑名单”

  郑州市的尹先生有个苦恼,关于孩子。

  他和前妻因家庭琐事决定离婚,因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2013年11月,他的妻子严女士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无意重归于好的两人均坚持要求结束这段婚姻。在法官的主持下,两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阳阳(化名)由母亲抚养,父亲每年支付抚养费1.8万元并有权每月至少探视一次孩子。

  然而,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并未使两人“好聚好散”,围绕孩子探视权问题,双方展开“拉锯战”:尹先生每年都按时支付抚养费,但“每月一次看孩子”的权利却总不能落实,尹先生找上门,却被前妻以孩子去了姥姥家、在上辅导班等为由挡在门外,后来前妻干脆把他电话及微信拉黑并拒绝同其沟通。无奈之下,2019年9月,尹先生向惠济法院申请,对探视权强制执行。

  “我们多次跟被执行人沟通,但效果不大。”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对前夫妇积怨已久,严女士对尹先生下定主意“严防死守”。为敦促她主动履行,执行法官在经查询发现严女士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

  近日,严女士在购买火车票时遭拒,这才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经沟通,将阳阳带到了法院,让尹先生探视,并再次就保障每月一次探视权的具体情况达成和解协议,完成了这起执行案。

  【说法】拖欠的不是钱财,但拒不执行法院依然可以采取信用惩戒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同于以债权债务等为标的的金钱债权的执行,作为非金钱债权执行的一种,探视权的执行要解决的是一方的探视权利,且作为探视对象的子女与其他执行标的或对象有着根本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人身作为执行标的时不能强制执行,而且从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对其父母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慎之又慎。因此在执行此类案件过程中,不仅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还要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但有时,一些被执行人也会利用这个特点,设置各种障碍阻挠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落实其探视权,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种特殊的考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拖欠”的不是钱财,但如果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判决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采用一定的常规性执行手段强制其履行,如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甚至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追问】法院支持“亲情修复”,但也会尊重孩子个人意志

  离异后子女探视权的执行案,并非个例,而成为执行案件中的一类。大人之间的“恩怨”,投射到了孩子身上,或许是造成此类案件越来越多的原因之一。民政部公布数据显示,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由1987年的0.55‰,上升为2017年的3.2‰。北京市二中院经统计发现,不仅“七年之痒”发生变化,抚养纠纷案中六成父母婚龄在三年以下、“80后”“90后”的年轻父母成为离婚案件的主要人群。

  从多家法院了解到,在子女探望权纠纷案件中,一些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方式也五花八门:有的被执行人隐匿子女、将子女带至外地;有的被执行人将子女带往国外或判决生效前子女就在国外,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绝带回子女;还有的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迫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造成探视权事实上无法落实的。

  执行过程中,孩子的想法如何?法院是否会考虑?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子女幼小的时候,出于维系或修复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亲情纽带的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保障非抚养一方的探视权。但随着子女的成长,其个人意志也在不断成熟,如果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父或母的探视,就要尊重孩子个人意志。

  实践中,不乏有一些父或母等共同生活的亲属对子女进行不正当的思想灌输,造成孩子对另一方父或母产生敌意,不愿意见面的情况,这该怎么办?该负责人介绍,这种情形下执行人员通常不会简单的终本了之,而是从尊重判决权威性和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的出发,尽量做双方思想工作,如果子女仍然明确表示反对,则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公权力适时退出,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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