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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坏车,7户业主共担责!

时间:2019-12-23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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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坠物砸坏车,7户业主共担责!好好地走在路上,却被从天而降的东西砸中...近年来,高空坠物事件屡次出现,从高空坠下的物体也是五花八门。但无论是什么,后果往往都是一出悲剧。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也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今天,小编分享一个案例,和大家说说高空坠物这点事儿~

高空坠物砸坏车,7户业主共担责!

  案情简介

  在营口市站前区某小区,一居民楼上的3个太阳能热水器因刮风坠落,其中1台太阳能热水器将原告朱某某所有的停放在楼下奥迪A6轿车砸坏。原告因无法自行确定侵权人,故将坠落太阳能热水器所在楼的相关业主(坠落太阳能热水器连接于1单元的东侧4户和2单元的西侧4户的上水口出口处),共计10户被告(计8户业主,但因有2户业主因原告不确定事发时的实际业主,故起诉了10户业主)全部起诉至法院。2019年,法院受理后到事发现场进行了查看,但因距事发时间较长,掉落的太阳能热水器已经被处理掉,事发现场已无法还原,无法客观确定砸在原告车上的太阳能热水器型号、上水口的连接处等相关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高空坠物系过错推定,由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各被告关于自家太阳能热水器早于事发前已拆除的陈述仅有口头表述,无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曾要求各被告作为事发地点的住户和相关责任人对各被告的辩称理由作出认定,但各被告均不同意。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时,无法排除致害可能性的责任人均需承担责任。因此,除三名被告的抗辩理由有客观事实予以佐证外,其余七名被告的抗辩理由无客观证据佐证亦未得到其他权利义务人的认可,无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7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修车费22245元。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营口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本起案件的发生是由于该居民楼的某些业主对于自家放置于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疏于管理所引起的。如果居民楼的业主日常生活中能够将不再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或者其他构筑物等及时拆除或固定,类似本案的纠纷就不会发生。因此,提高防范意识,加强预防是防止此类纠纷发生的关键。

  本案另需注意的是,本案涉及到8户业主,当日坠落3台太阳能热水器,导致事故发生的是其中1台,原告要求7户业主承担责任,原告损失的发生与部分业主并无客观因果关系。但是,各业主在诉讼中,忽视了高空坠物系过错推定责任,即各业主需积极主动举证证明无过错方可免责。而是采取了消极应诉策略,在事发时及开始诉讼阶段没有进行很好的证据保全,导致客观事实无法还原。且在诉讼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考虑,均没有按照法院要求如实全部陈述客观事实,最终承担了不利的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在诉讼阶段一定要积极主动配合法院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才能最大程度的查清事实,保障自己的权利。

  本文来自辽宁高院,如有问题,请联系小编删除。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咨询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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