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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买卖纠纷中,一定要理清主体适格问题,否则可能会导致败诉!

时间:2021-12-31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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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余某与司某因水产品买卖相识,但合作期间,双方未签订纸质合同。合作初期,余某以水产公司的名义联系司某,司某向余某采购300件秋刀鱼串产品,货款总计108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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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作时主要通过微信沟通确定订单,再由余某通过物流运输至司某所在的郑州惠济区店内。司某在向余某结算了部分款项后,突然发现该批秋刀鱼串产品存在变质以及食品添加剂超标问题,面临被工商部门查扣的风险,遂与余某沟通解决产品售后问题,但余某并未理会,而是选择直接向司某发送律师函。


后余某依据其保留的出库订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其个人名义起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要求司某个人结算剩余55800元的货款。在此情况下,司某找到了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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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一共有两个争议焦点:


1、原告余某与被告司某是否具有本案适格主体资格。

2、双方没有纸质合同,原告依据出库订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要求被告司某结算剩余55800元货款,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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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及判决结果



光法律师与当事人司某认真核实了案件细节后,发现,被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案涉秋刀鱼串产品的买卖和付款行为虽系司某实施,但司某从事商业经营,并依法登记了“郑州市惠济区某水产商行”字号,为个体工商户。显然是为了郑州市惠济区某水产商行经营所需,余某在委托发送律师函催讨欠款时也注意到并同时要求该水产商行还款,应认定案涉秋刀鱼串的买受人是郑州市惠济区某水产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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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中,余某以郑州市惠济区某水产商行的经营者司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光法律师的辩论意见,认可被告非本案适格主体,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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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本案虽然胜诉,但是即使因主体问题驳回了原告诉求,货款债务仍然存在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并非不存在纸质合同就一定不能认定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但一定要注意买方和卖方的主体资格问题,不要急匆匆的去法院立案起诉,一定要向律师等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确定一个合理方案后再动用法律手段,以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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