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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难做?好心顺路送同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却被判赔90万!

时间:2022-01-12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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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顺路捎同事、亲戚一程,

结果途中遭遇事故,

那么当【好意同乘】

遇上交通意外,

司机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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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戴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偿90万


近日,福建厦门。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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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


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02

电动车好心搭载同事发生事故被索赔180万


去年6月份,晚上十点多下班后,小陈提出让小杨坐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小杨答应了。行至某路口,由于路面颠簸、雨天路面湿滑,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电动自行车上重重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小陈立马停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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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交警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小杨家人将小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80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陈是出于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回家,其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为特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减轻了小陈的责任,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小陈赔偿经济损失1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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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出于好意帮忙,

为什么发生事故还要赔偿?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好意人同意搭乘者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就对搭乘者的人身安全产生保护之责,并不因无偿而予以免除,如其疏于保护义务,造成搭乘者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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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好意人在这几种情况下,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人责任:

若事故责任和过错均属于可归责的第三人,搭乘者的损失应由第三人全权负责,无须由好意人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

若好意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但搭乘者明知好意人酒驾、毒驾或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则应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好意人的责任;


好意人责任:

若好意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搭乘者无责任的,对于好意人善意施惠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好意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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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互帮助、顺路搭载的同时

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

确保安全出行


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尽量将交通事故

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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