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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期横跨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利息该如何计算?

时间:2023-09-26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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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0日,被告杨某向原告赵某借款80000元用于蔬菜大棚建设,借款期限18个月,月息2分。2020年12月10日,被告杨某向原告赵某支付利息19200元;2021年12月10日,被告杨某向原告赵某支付利息19200元。之后被告杨某未再还款。2022年11月15日,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要求支付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被告杨某抗辩借款属实,但月息2分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调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借款合同发生于2019年12月10日,但是借款合同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纠纷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根据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举证质证,能够认定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约定的月息2分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因此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应当根据双方前期约定即年利率2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的利息,应按照原告起诉时(2022年11月1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根据上述规定,被告2020年12月10日和2021年12月10日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中部分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法院一并予以调整。经计算,两次共计多收利息85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多收利息部分折抵本金,折抵后,被告杨某尚欠原告赵某借款本金7144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7144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14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等优点,成为普通大众所经常采用的融资渠道。同样,也正因为民间融资手续简单,因而导致纠纷不断,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占比较多的一类案件。而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争议又占多数。对于利息问题,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两线三区”的保护方式,民法典施行后,上述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通过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有所下调,但是为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自由,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约定仍沿用修正之前的司法解释,之后的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多支出的利息予以折抵本金,从而更好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合理预期。本案便是民间借贷调整利率保护上限后利息分段计算的典型,对于指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维护自身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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