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光临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0371-55002345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官网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例】八万元血汗钱拖欠三年!看王晓娣律师如何用法律武器一击制胜

【案例】八万元血汗钱拖欠三年!看王晓娣律师如何用法律武器一击制胜

时间:2025-05-09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2020年3月,原告谢先生自被告张某处承接A酒店通风管道竖井工程劳务施工,同年11月完工退场。2021年7月20日,双方在第三人康某见证下达成结算协议,明确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15万元,分两期支付(首期7万元,二期8万元)。然而被告仅支付首期款项后,以“代付加工费”“原材料被扣”等理由拖延支付剩余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2024年,谢先生委托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王晓娣律师提起诉讼,一场围绕劳务报酬的法律维权之战正式展开。


01

庭审博弈

从证据效力到法律关系的双重抗辩


案件审理中,被告张某当庭对谢先生提交的结算协议复印件提出真实性异议,声称系“受胁迫签署”,并以“更换手机导致聊天记录灭失”为由否认拖欠事实。王晓娣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被告自认持有协议原件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根据“不利推定规则”,法院应认定原告复印件内容真实有效。结合原告同步提交的微信催款录屏、电话沟通录音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被告拖欠事实及原告持续主张权利的过程,为案件事实认定奠定基础。


 针对被告提出的“代付加工费24527.79元及原材料损失3万元抵扣劳务费”的抗辩,王晓娣律师从法律关系性质及结算协议文义展开精准反驳:案涉结算协议明确载明“日照通风班组最终结算尾款”,内容仅指向劳务费用结算,未提及任何形式的费用抵扣,表明双方已就劳务报酬达成独立、完整的合意。被告张某主张的加工费及原材料损失,属于原告谢先生与案外人之间的加工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劳务合同纠纷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且被告未在结算时提出抵扣,依法应另行主张。被告张某提交的加工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既无法证明与本案劳务费存在关联性,亦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其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图片



 在举证质证环节,针对被告“原告欠付加工厂费用导致自身受损”的陈述,王晓娣律师当庭指出:加工合同主体为原告与案外人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自行向案外人支付费用,与原告无直接关联,且支付时间及金额均与本案结算协议无关;被告所称“原材料被扣5吨”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数量、价值及因果关系,且该事项发生在双方结算之后,与本案劳务报酬支付无法律上的牵连性。通过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严格把控,有效削弱被告抗辩的合理性,强化原告主张的合法性。


02

法院裁判

以事实为依据的权益守护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王晓娣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原被告结算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提交反证推翻原告证据,依据证据规则应认定欠付事实成立;被告提出的加工费抵扣、原材料损失等抗辩因无关联性且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谢先生劳务费8万元及利息。


03

律师视角

劳务纠纷维权的核心法律启示


王晓娣律师结合本案指出,劳务纠纷中当事人需重点关注法律风险防控:一是重视书面结算协议的签署,明确劳务内容、金额、支付时间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的举证困境;二是强化证据链意识,妥善保存施工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结算凭证、催款记录等,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三是厘清法律关系边界,对被告提出的跨法律关系抗辩保持警惕,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事项应依法要求其另行主张,避免混淆导致的维权障碍。

律师简介

图片

王晓娣律师,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刑事案件和合同类案件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她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盗窃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此外,王律师在合同类案件,如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方面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王律师的服务宗旨是将客户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为客户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她坚持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致力于维护公平正义。在办案过程中,王律师以细致和严谨的工作风格著称,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专业的处理。


 
河南律师网
河南请律师多少钱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河南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河南哪家律师好

1163532443@qq.com

河南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版权所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拥有最终解释权   备案号:豫ICP备12026249号-9  豫公网安备41010702003417号
友情链接: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人民检察院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政协   中国司法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