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原告承接某施工标段劳务作业,因被告未按约定提供施工作业面,工程多次停工,实际工期远超约定。2024年6月双方终止合同并结算,就工程款金额、窝工损失、扣款项等产生争议,被告不仅拒不支付尾款,还反诉主张原告返还超额工程款。原告遂委托我所李明月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1、水系统工程款计价标准争议:原告主张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16》核算完整工程造价35万余元,被告辩称仅应计取人工费18万余元,双方对计价范围各执一词。2、窝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因被告未提供作业面产生窝工损失22万余元,被告否认存在窝工事实,认为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实际产生该损失。3、已付款金额的认定争议:被告主张已支付工程款57万元(含委托第三方转款10万元),原告最初仅认可直接转账的47万元,该10万元是否应计入已付款成为争议点。4、被告主张的各项扣款是否合法有据:被告主张扣除整改维修费、罚款、劳保用品费、第三方施工费、违约金、宿舍租金等多项费用,原告对部分扣款的合理性和证据效力提出异议。
接受委托后,李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经验,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核对工程结算单、转账记录、沟通函件等材料,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事实。庭审中,律师团队紧扣合同约定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规定,有力驳斥被告仅计取人工费的主张,论证水系统工程款应按完整工程造价核算;同时对被告无依据的扣款项逐一质证,否定其反诉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万余元,并自2025年3月10日起以12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胜诉后,原告对李明月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我所的办案效率予以高度认可,对维权结果表示满意。李明月律师表示,本案中法院秉持公平原则,认定工程款应按完整造价核算,对被告无合法依据的扣款不予支持,彰显了司法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李律师指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中,工程款计价、扣款认定、损失举证是核心争议点。发包方扣款需有合同依据及有效证据,无关联或无凭证的扣款主张不予采信。施工方应注重全流程证据留存,结算时明确计价标准,遇争议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