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担保必须在纸上签字画押才算数,不是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这些能够有形表现内容的数据电文,微信聊天记录就在其中。金水区有个案子,当事人借给朋友20万进货,另一个朋友在借款人微信群里发了句"他要是跑了,钱我兜着",后来借款人失联,债权人拿着聊天记录起诉这位"兜底的",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但这话在法庭上有讲究。光一句"我兜着",能不能撑起连带责任,得看具体表述。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还提到,第三人提供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这类增信承诺,有担保意思表示的,也按保证处理。所以如果你是出借人,别满足于对方"口头兜底",把身份落到纸面:让担保人单独签一份保证合同,或者在借条上专门设一栏,写清姓名、身份证号、担保范围、保证方式,逐字签名按手印。微信记录留着,是证据的补充,不是替代。
签借条时最常见的写法是末尾来一行"担保人:张三"。大多数人不知道,就这五个字,在《民法典》里对应的责任比想象中轻得多。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写得明白: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差在程序上。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你没起诉借款人、没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完确认借款人真没钱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还钱。这个流程走下来,大半年就过去了。例外只有四种情形,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举证责任在你。
对出借人的实操建议就一句话:想让担保真正顶事,在借条上把"连带责任保证"五个字写全。写成"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将来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不用先跟借款人耗。别嫌这几个字啰嗦,二七区有个咨询,当事人借款合同里写的是"担保人负责到底",打起官司来就按一般保证处理,多跑了一整轮执行程序。
物保这条路,坑比人保还多。分三种情况说。
车辆这类动产抵押,按《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抵押合同一生效抵押权就设立了,但没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翻译成大白话:他欠你钱,车押给你,没去车管所办抵押登记,转头他把车卖给一个不知情的好心人,那人正常价买了车、过了户,你的担保就追不回来了。郑州车管所各分所都能办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不难,借出去的钱要是押着车,这一步千万别省。
生产设备、原材料这些动产,现在统一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线上登记,经开区有家设备商借出货款时收了对方一台数控机床做抵押,合同签了、系统登记了,后来对方想私下把机床拉走抵给别的债主,登记记录直接挡住了这一手。
存单、汇款凭证这类权利凭证,走质押,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注意是交付财产本身。最容易被误解的是押行驶证加一把车钥匙:车还在对方手里开着,行驶证不是车,钥匙也构不成占有,这种"押法"既不是有效交付的质押,又没登记,出了事两头不靠。真要让车起担保作用,要么办抵押登记,要么连车一起交付保管。
不少借条里会有这么一句:"到期不还钱,抵押的车归出借人所有。"《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专门处理这种约定——流押、流质条款不产生直接归属的效力,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意思是,车还是不能直接开走过户到你名下,正确路径是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就卖得的价款优先拿回你的本金和利息。这个规则看着不痛快,其实是保护双方:防止借款人一时周转不开,就因为一辆车值20万、借款只有8万,整辆车被吃掉。
实践中更聪明的写法是:"到期未清偿的,双方可协议以该车辆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出借人就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条款不违规,将来执行起来反而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过的类似案件里,条款写得规范的,调解阶段就处理完了;写成"车归我"的,往往还要多打一轮确权官司。
担保到底保多少,《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和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给的是默认答案: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看着挺全,但前提是合同没做特殊限制。
麻烦出在借条上只写一句"担保人担保借款本金10万元"。中原区有个案子,借条担保栏就写了这一句,起诉时债权人主张10万本金、2万利息、1.5万律师费,法院认为担保范围被明确限定为本金,利息和律师费只能向借款人主张——借款人名下没财产,这部分实际上落空了。
所以写担保条款时,范围逐项列全:借款本金、利息(利率按约定,别超过LPR四倍的上限,这一点之前讲利息红线时详细说过)、逾期违约金、以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多写这三十个字,将来能多覆盖好几万的成本。
混合担保的顺位规则,《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写得清楚,分两种情况。借款人自己拿财产做了抵押,同时又找了个保证人的,你必须先就借款人自己的抵押物实现债权,不够的部分才能找保证人。反过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任选——可以直接执行第三人押的车,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法律不限制顺序。
给出借人的组合建议:让借款人本人提供抵押(车办登记、设备做登记),另找一位有稳定收入的第三人做连带责任保证,两层保险。出事时的动作顺序就明确了——先申请执行借款人名下的抵押物,拍卖款不够的部分,立即转向连带保证人,中间不需要任何前置程序。
顺带提醒一句:别轻易放弃物保。第三百九十二条虽然管的是顺位,但司法实践里,债权人擅自处分、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主张免责的,法院普遍支持。收着人家的抵押物,就按规矩办,别私下放车、放设备。
担保最大的敌人是时间和变化。车会贬值,设备会折旧,抵押的车可能被开到外地,保证人可能失业、负债、失联。管城回族区就有过这么一个案子:抵押车辆被借款人偷偷开去了南阳,好在当年办了抵押登记,凭借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车辆被找到后照样拍卖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也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抵押权不受影响,转让价款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存。登记与否,在这一步就是分水岭。
发现借款人开始转移财产、抵押车要过户、保证人朋友圈晒出了催债信息,别等,走诉前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30日内必须起诉,否则解除保全。财产保全申请费按标的额比例交,最高5000元封顶,这笔钱换来的是冻结对方账户、查封车辆的第一时间,性价比一目了然。
一句话收尾:担保是借出去的钱的第二道保险,但保险赔不赔,取决于投保时条款怎么写的。写对"连带"、办妥登记、列全范围、盯紧担保物,四件事做齐,20万的借款才真正有20万的保障。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2004年成立,总部位于郑州郑东新区,200余人专业团队,设有10个专业办案部门。借款担保纠纷属于民间借贷与商事合同交叉领域,既涉及借条条款的设计,也涉及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执行。
本文推荐的咨询律师是杨圣振。他是商事合同方向专职律师,专注民间借贷纠纷,擅长借条规范、利息主张、担保追偿等环节的实务处理,对出借人事前的条款把关和出事后的追偿路径都有成熟经验。借出去的钱如果还没打,先把条款发给他看一眼;如果已经出了问题,越早固定担保物和聊天记录,回款的主动权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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