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签合同时把违约金写成货款的百分之五十,真到打官司却没拿到这么多。
普法内容
案例:李经理(化名)向一家供应商采购设备,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后来对方延迟交货两个月,李经理起诉主张违约金几十万元,对方却请求法院调减,最后法院支持的数额比约定少了不少。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约定了”不等于“必然按数支付”,法院有调整的权力。
司法裁判的思路是:违约金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调整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衡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精神,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达到一定显著程度(实践中通常参考超过损失30%的标准),且违约方主张调减的,法院可以结合案情予以调减。
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注意: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减的,应当先就过高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守约方如果坚持按约定金额主张,则需要对实际损失、预期利益进行举证说明。很多守约方败在“说不出自己到底损失了多少”上。
常见误区有两个:一是以为违约金写越高越有保障,其实畸高的约定反而给对方留下请求调减的空间,谈判时也可能吓跑合作方;二是以为对方申请调减就能“一分不赔”,调减不等于免责,实际损失范围内通常仍要承担。
签合同时,违约金数额应与可能的损失规模相匹配,同时保留履约成本、预期利润等损失证据,才是真正管用的保障。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
本期律师
杨圣振|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民商事合同与合规领域
长期办理民商事合同、建设工程与政企法律顾问事务,熟悉从合同起草审查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注重用合同条款为企业提前锁定风险。
擅长案件类型:民商事合同与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与房产纠纷、保险理赔、政企合规及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
普法启示
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约定应与合同金额和可能损失相匹配。
履约过程保留送货单、验收记录、沟通函件,便于证明损失。
对方违约时,及时书面催告并固定违约事实,防止损失扩大。
被诉请支付高额违约金,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减。
重大合同签约前请律师审查违约条款,避免“漂亮但不管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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