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留下一份打印遗嘱,子女却各执一词,问题往往就出在形式要件上。
普法内容
案例:刘老太(化名)生前自己用电脑打印了一份遗嘱,写明名下一套住房由小儿子继承,几个子女在落款处签了字。老人去世后,大儿子不认可这份遗嘱,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双方闹上法院。
很多人以为,遗嘱只要是老人真实意愿就行。但《民法典》把打印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单独规定,它的生效条件比大家想象的严格: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也就是说,刘老太这份遗嘱存在两个硬伤:一是没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子女的签名不能替代见证人的作用。这里要特别注意见证人的资格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子女本身就是继承人,签多少个名都不算数。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打印遗嘱会紧盯几个细节:是不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每一页是否都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日期是否完整标注到年月日。任何一环缺失,遗嘱都可能被认定无效,遗产转而按法定继承处理。还有家庭用录像的方式辅助记录立遗嘱过程,但录像本身不能弥补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些形式要件的欠缺。
常见误区还包括:以为老人签了字就万无一失;以为找亲戚朋友事后补个证明就行。遗嘱的形式要件必须在订立时当场完成,事后补救往往于事无补。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本期律师
吴春艳|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
深耕离婚纠纷、家事财产争议的解决,注重在诉讼之外为当事人规划家庭财产安排,善于在情感与利益交织的家事案件中寻找稳妥的处理路径。
擅长案件类型:离婚财产分割、婚外情维权与第三者赠与返还、子女抚养纠纷、分家析产、遗产继承纠纷。
普法启示
优先选择自书遗嘱(全文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或公证遗嘱,形式争议最少。
确需打印遗嘱的,请两名以上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并在每一页签名、写全年月日。
见证人不能是子女、孙辈或其他继承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份额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订立后妥善保管原件,可同步告知被信任的家庭成员存放位置。
涉及房产、股权等复杂财产,建议请律师协助订立并审查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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