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名起得像别人的注册商标,生意越好,风险越大。
普法内容
案例:小蔡(化名)开了家奶茶店,招牌叫“茶言观色”,开业不久就收到某知名品牌的律师函,称其招牌与对方注册商标近似,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
判断标准在《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心是两点:标识近似,且容易导致混淆。近似与否要作整体比对——读音、字形、含义综合判断,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改一个字”未必躲得开,整体印象像、消费场景重合,仍可能被认定近似侵权。
混淆的判断还要看商品类似程度、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实际使用方式和消费群体。知名度高的品牌还有第二层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商品名称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便你的字号是合法登记的,撞上知名品牌字号同样可能被追责。
有两个出路值得知道:一是商标法上的在先使用抗辩——在对方申请注册商标前已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二是及时止损——收到律师函后评估风险、尽早更换标识,比置之不理划算得多。明知侵权仍继续使用、扩大经营的,可能被认定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惩罚性赔偿。
常见误区:一是起名、做招牌前不做商标检索;二是以为只在店招上用、不上包装就不算商标性使用;三是收到律师函后当没看见,把小额赔偿拖成大额索赔。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本期律师
马思斯|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期办理商事合同与知识产权案件,熟悉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攻防策略,兼办涉外民事纠纷与精细化刑事辩护。
擅长案件类型:商事合同与债权、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涉外民事与跨境合同、精细化刑事辩护。
普法启示
1. 起名、设计招牌前先做商标检索,排查注册风险。
2. 合法在先使用自有标识的,保留开业时间、宣传投入等证据。
3. 收到律师函及时评估,不要回避拖延。
4. 确有侵权风险的,尽早更换标识并留存更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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