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以为夫妻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于是迟迟不去办手续。
普法内容
案例:张女士(化名)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分居近三年,她听人说“分居满两年就算自动离婚”,便一直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分居期间,丈夫在外借款欠下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她共同偿还;丈夫还擅自卖掉了婚后购买的车辆。张女士这才发现,“自动离婚”的想法让自己陷入被动。
首先明确一点:我国没有“自动离婚”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另一条路径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审理后调解或判决。也就是说,解除婚姻关系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条合法通道。
其次看分居两年的法律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列举了若干情形,其中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适用这一情形要把握三点:一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因工作、学习等两地生活不属于此列;二是分居须连续、持续满两年,中间恢复共同生活的要重新计算;三是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仍需通过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判,不会自动产生离婚效果。
再看分居期间的财产与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分居并不改变婚姻关系存续的事实,因此分居期间的收入归属与债务承担仍要按上述规则判断。
最后是举证问题。主张分居满两年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常见的有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与租金支付凭证、社区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分居证明、双方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仅凭一句“我们分开住三年了”,法院通常难以采信。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其实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二是以为分居期间自己的收入就归自己,忽视了法定共同财产的规则;三是以为分居期间对方的债务一律与己无关,而是否为共同债务要看用途和举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本期律师
崔世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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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专注婚姻家事案件办理,熟悉离婚、财产分割与债务认定中的实务要点,注重在案件早期对财产与债务状况进行梳理取证,善于通过调解与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化解家事矛盾。
擅长案件类型:婚姻家事纠纷,包括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认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等。
普法启示
1. 决定不再共同生活的,及时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不要指望“自动离婚”。
2. 分居时签订书面分居协议,写明分居起始时间、子女安排与财产处理意向。
3. 保留独立租房的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水电缴费记录,为日后举证做准备。
4. 分居期间对家庭大额支出、举债保持关注,避免对方单方负债牵涉到自己。
5. 发现对方有转移、变卖共同财产迹象的,及时固定证据并考虑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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