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对方名下却"什么都没有"——钱不是凭空消失,很可能是被提前转走了。
普法内容
案例:老周(化名)借给做生意的熟人八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法院查控发现对方名下房产、车辆全无,银行卡余额不足百元。老周后来打听到,对方在借钱当年就把一套房产以"买卖"名义过户给了自己儿子,合同价远低于市价,也没有真实付款。这种情况,钱不是拿不到,而是走错了路子。
第一,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依法撤销。《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可以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如被执行人的出资人存在未缴纳或抽逃出资,或者被执行主体注销、财产与股东个人混同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把责任落到真正应当承担的人身上。
第三,执行中的各类手段要用起来。被执行人有义务如实报告财产并遵守限制消费等措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者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提供具体线索——房产地址、车辆号牌、经营场所、常用收款账户、工商登记变更信息,线索越具体,查控越有效。
第四,最好的防线其实在前面:诉前或诉中发现对方有转移、低价处置财产的迹象,及时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保全,往往比判决生效后再四处找钱有效得多。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人跑了案子就完了",终结本次执行并不等于债权消灭,发现新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二是以为"房子过户了就要不回来",无偿转让或者明显低价转让的,可以通过撤销权诉讼把财产恢复回债务人名下;三是以为"申请执行后就等着就行",执行不是自动履行,主动配合财产调查、持续提供线索,往往直接决定能否真正回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限制消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期律师
周明坤|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律师、律所执行组组长
长期专注债权债务与强制执行领域,熟悉法院执行局查控流程、财产处置规则与本地执行尺度,办案讲求实际回款,擅长从财产线索排查与执行程序运用两端推进案件落地。
擅长案件类型:民间借贷与欠款追偿纠纷;强制执行与财产查控(终本案件恢复执行、隐匿财产排查、不动产与车辆查封处置、失信与限高措施);执行异议与复议争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责;商事债权与合同欠款追偿。
普法启示
借钱给他人时同步了解对方财产状况,必要时办理抵押、质押等担保,别只凭一张借条。
发现对方有转移、低价处置财产的迹象,尽早申请财产保全,不要等判决生效。
进入执行后主动提供财产线索:房产、车辆、经营场所、收款账户、社保与工商登记信息。
对方以明显低价把财产转给亲属的,及时固定证据并考虑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注意一年与五年的时限。
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的,不等于债权作废,持续关注对方财产变动,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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