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交通事故各有一套伤残标准,用错了,赔偿可能差出一大截。
普法内容
案例:老吴(化名)在郑州一处工地做木工,上班时被掉落的模板砸伤右腕,手术后腕关节活动明显受限。他先按人身损害的标准做了鉴定,结论是十级;后来律师建议他走工伤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同一个人、同一处伤,两份结论不一样,赔偿数额也差了不少。老吴一度以为是自己找的机构不靠谱。
第一,两套标准服务于两套制度,不能混用。工伤案件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前者对应工伤保险待遇,后者对应民事侵权赔偿。
第二,等级相同,赔法也不同。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项目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的倍数计发,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则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基数和算法完全不同,不能拿一个数套另一个。
第三,对结论不服,救济路径也分两套。工伤这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身损害这边,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第四,别在程序上走错顺序。同一事故既构成工伤又存在第三人侵权的,两条线可以分别主张;先做哪一套鉴定,取决于你走哪条程序,顺序错了既花钱又耽误时间。此外,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没有认定决定书,鉴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伤残鉴定在哪做都一样”;二是以为“工伤九级和人身损害九级赔的钱差不多”;三是以为“拿着人身损害的鉴定报告就能去要工伤待遇”。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本期律师
王轩|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
深耕郑州及全省劳动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维权一线多年,累计独立承办两百余起民生维权疑难案件,专攻伤残鉴定异议与劳动关系确认,擅长从工作痕迹、医疗病历、用工记录中补全证据短板,多次通过二次鉴定提升伤残等级。
擅长案件类型:劳动工伤(无合同无社保、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工地务工摔伤、临时用工受伤、工伤认定受阻、停工留薪期争议、伤残待遇核算、企业推诿拒赔);伤残鉴定专项异议(劳动能力鉴定与人身损害伤残评定结论过低、等级不被认可、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责任划分、多重伤残理赔、死亡赔偿、保险拒赔与压价);劳动争议(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拖欠工资、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加班费)。
普法启示
1. 先确定走工伤还是走人身损害赔偿,再决定做哪一套鉴定,别急着交钱做鉴定。
2. 工伤这条线要先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才受理,顺序不能颠倒。
3. 把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影像片子和复查病历按时间顺序整理好,鉴定时一并提交。
4.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注意15日的再次鉴定申请期限,过期就只能接受原结论。
5. 同一个事故存在第三人侵权的,两条线可以分别主张,但医疗费不要重复受偿;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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