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最常问的一句话是“能不能保出来”。取保不是求情,它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申请路径。
普法内容
案例:小陈(化名)因涉嫌一起经济纠纷被刑事拘留,公司同事多人涉案,他是入职不满一年的普通业务员。家属四处打听“要不要找关系”,也担心交了保证金人还是出不来。
第一,取保候审有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二,能不能取保,核心在“社会危险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列举了应当逮捕的情形,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辩护时要针对这些点逐项说明:无前科、有固定住所与稳定工作、涉案程度浅、认罪态度好、愿意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第三,三个阶段都能申请,越早越好。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申请不被批准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后续阶段重新提出。检察机关还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可以主动申请启动。
第四,保证方式有两种,不能同时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保证方式包括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保证人要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等条件。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交钱就能保”,保证金只是担保,不是赎金;二是以为取保了案子就结了,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间案件仍在办理;三是违反取保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干扰证人、串供),保证金可能被没收,还可能被变更为逮捕。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本期律师
孙朝旭|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程序性救济,擅长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不起诉,注重程序节点把控与家属沟通。
擅长案件类型: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涉企犯罪、涉众型犯罪共犯辩护、人身权利犯罪);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刑事申诉与再审。
普法启示
1. 拘留后 24 小时内应通知家属,家属收到通知后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别等到批捕后。
2. 准备好固定住所证明、工作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家庭情况材料,这些都是说明“无社会危险性”的依据。
3. 不要自行联系同案人员或证人,也不要让家属去“说情”,这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串供。
4. 申请被驳回不要放弃,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可以再次申请并同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5. 取保期间严格遵守规定,离市、离省都要报批,一次违规就可能导致重新羁押;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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