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花10万租了个女朋友过七夕。“租女友回家”早已成为了一种风尚,渐渐系统化,甚至已纳入婚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真实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我们暂称他为H先生。
今年的七夕和H先生母亲的生日重叠到了一天,为了使一直催婚的母亲开心,H先生决定租个女友回家给母亲过生日。在七夕的前一周,H先生通过婚姻中介机构租了一个女朋友L小姐,两人签订了“租女友”协议后,于是,悲剧开始了。
H先生的父母一直很发愁儿子三十多岁了,连个女朋友都没有,如今见到“未来的儿媳妇”十分喜欢,出手很阔绰,给了十万元红包,L小姐表示让H先生不用担心,等回到郑州后钱会还给他,谁知回郑后H先生提出要回母亲给的十万元,却被L小姐一口回绝并把H先生的联系方式统统拉黑。
H先生觉得大事不妙,于是,来到了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分析: 第一,H母亲赠予L小姐10万元的行为,依法可撤销。
H先生的母亲给小青10万元属于赠予,建立赠与合同关系,该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赠予合同有效。 但H先生的母亲在赠予时,是误认为L小姐与H先生建立了真实的恋爱关系,因此,属于重大误解而做出的赠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H先生的母亲可以单方撤销赠予,要求L小姐返还10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H先生的母亲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二,H先生与L小姐的劳务关系无论是否有效,L小姐均应该返还收取的10万元。 H先生与L小姐建立的是劳务关系,L小姐付出的是以H先生女朋友身份陪其回家的劳务,H先生相应支付报酬。 对于租女友/男友的劳务关系及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有争议。 1. 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涉及人身的劳务合同,没有触及法律的底线,应当认定协议有效,H先生要依约支付劳务报酬,L小姐要依约返还收取的财物。 2. 普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租赁女友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L小姐收到的红包属于因为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对于L小姐已经付出的劳务,无法返还,H先生仍然应对参照协议约定的报酬款补偿L小姐。
“租女友”或“租男友”要谨慎,法律上对于“租女友”的行为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如果不幸在“租”期间,涉及到个人隐私泄露、抢劫甚至是强奸的行为,都很难维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
就算风险都没有发生,假的男女朋友也只能讨长辈一时欢心,不能步入婚姻殿堂甚至会加剧亲人失落感。找一份真正属于自己的爱情,牵手回家过年,这才是对父母真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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