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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要不到钱,手把手教你追究其刑事责任!

时间:2019-06-24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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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要不到钱,手把手教你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313条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规定,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拒执罪对行为人主观要求为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仍故意拒不执行,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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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的客观要件可从两个角度进行论证,第一,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第二,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第三,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

一、申请执行人可以拒执罪进行自诉方式进行救济

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刑事案件大部分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或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了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申请执行人自诉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刑事立案,明确了拒执罪可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但该条文仅对自诉的拒执罪案件做了较原则的规定,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公安机关对申请执行人的控告不予立案或在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且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就拒执罪向法院提起自诉的,应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存在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拒执行为,且该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执罪自诉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

根据《解释》第5条有关拒执罪案件管辖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就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法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而拒执罪犯罪行为的结果地主要集中在执行法院所在地。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拒执罪的管辖法院一般为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拒执罪自诉案件的提起程序

根据《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在法定的起诉时效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第三,若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自诉材料,经审查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或缺乏罪证,或被告人已死亡、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说明,并询问是否撤回起诉。

第四,申请执行人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拒执罪的十二种构罪情形

关于拒执罪构罪情形的认定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可以归纳整理如下12种具体情形:

(一)【隐匿、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的拒执行为】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利用公职权利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拒不执行行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迁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暴力手段阻碍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就执行材料采取暴力授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申请执行人就拒执罪直接向法院起诉时应注意的实务要点

第一,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自诉予以立案受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以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自人民法院依据调解书发出执行裁定,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拒执罪所涉当事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系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基本证明被执行人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其行为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申请执行人为此曾向公安机关控告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第五,关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拒执罪自诉案件,法院只是在程序上审查了是否构成自诉案件立案的受理条件,未经开庭审判或是对罪证进行审查,即作出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自诉人)的起诉违反法律程序。

第六,夫妻离婚后,法院判决双方对自己的抚养权,被执行人在明知其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离婚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且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却拒不履行交付子女抚养权的义务。同时,申请执行人向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或给予书面答复。因此,符合拒执罪的自诉条件。

第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该条款明确了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经说服,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是对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统一规定,也包括拒执罪案件。

六、拒执罪自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订)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第一条【公安机关拖延拒执罪立案的,法院可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第二条【法院移送拒执罪立案未被受理的,可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第三条【拒执罪优先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08.29生效】

【不履行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裁定,可构成拒执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

【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第二条【符合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拒执罪的自诉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自诉案件可在宣判前达成和解或撤诉】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执罪的管辖法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第一条【可定拒执罪的情形】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管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7、《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8、《刑诉法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4.01.01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拒执罪的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等法律及其立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可依法对拒执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款规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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