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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线解答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吗?

时间:2019-05-28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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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线解答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吗?买卖合同是人们在生活中比较常遇到的合同,比如在买房、买车等交易的时候都会签订买卖合同。很多人也会对于买卖合同性质好奇,想知道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债权类的合同类型。

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一)区分法律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为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

(三)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 的。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此外,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1. 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四)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五)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六)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也随之终止。

合同的使用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是比较普遍的,租房要签租房合同、工作要签劳动合同、买房要签购房合同、贷款要签借贷合同,所以在不同的场景下,每个人需要使用的合同类型都不一样。虽然《合同法》中允许大部分合同采取口头形式订立,但从实际考虑的话,还是签订书面的合同比较保险,毕竟口头订立合同会出现口说无凭的情况,日后引发纠纷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

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线解答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吗

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吗

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类,具体分析如下:

1、债权合同往往与债权行为同时出现,简单地说,设立合同(域外法上或称契约)的法律行为是债权行为(但债权行为不仅仅是设立合同的行为),(设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形式。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

2、此处对债权合同及债权行为做简单解析。

债权行为也叫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仅产生使他人为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之请求权,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不及于合同以外之第三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下位分类。

3、法律行为可以区分为复旦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就是债权行为(以设立债权合同行为为主),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

以上就是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线解答关于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吗。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咨询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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