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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的生效条件都有哪些,合同订立过程是否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

时间:2019-05-27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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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的生效条件都有哪些,合同订立过程是否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郑州律师:合同订立过程应起止于何时,目前尚无定论,但对其准确界定直接关系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因此,合同订立过程应界定为从要约生效到合同生效的阶段。

合同要约的生效条件都有哪些,合同订立过程是否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

合同要约的生效条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如一个水泥厂有2000吨水泥可以销售,分别向4个建筑公司发数量各为500吨的要约。

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但出有例外,如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一般而言,只有符合条件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可能对要约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并可能为此而拒绝了他人的相似要约或不向他方发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或为以后合同履行进行准备工作,因而法律要求一旦要约到达受约人,要约即产生法律效力,要约人即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合同订立过程”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也有部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不是同步的。如果此时以合同的成立作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分界点(也实即作为合同订立过程的终点),则从合同成立后到合同生效前这段时间,如一方因过失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只须把对“合同订立过程”的终点稍拉长一点,即以“合同生效”作为“合同订立过程”的终点,把合同成立后,合同生效前的阶段也以缔约过失责任规制之,这样既不悖于先契约义务责任的理论,又可为周密地保护缔约人或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提供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为你带来的关于合同要约的生效条件都有哪些,合同订立过程是否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郑州法律咨询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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