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光临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0371-55002345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官网
 
首页 > 新闻中心 > 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线解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都有哪些,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线解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都有哪些,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19-05-22发布人:郑州律师

郑州律师事务所

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线解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都有哪些,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用了54个条款,详细列举了110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将其概括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四大类。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4)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

(5)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等等。

扰乱公共秩序的方法很多,主要有: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其正常行驶的;

(2)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5)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6)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7)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8)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9)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等等。

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线解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都有哪些,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上述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

(4)移动、损毁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6)危害航空安全的;

(7)破坏铁路交通设施设备或者危害、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

(8)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9)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10)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1)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12)旅馆、饭店等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等等。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5)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7)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8)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9)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0)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12)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13)虐待、遗弃他人的;

(14)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1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16)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17)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等等。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这是指故意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妨害正常的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5)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6)妨碍公用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的;

(7)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8)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9)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10)未经注册登记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11)擅自经营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或者取得许可后违规经营的;

(12)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13)旅馆业、出租业违法经营的;

(14)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5)典当业工作人员违规经营的;

(16)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赃物以及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17)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18)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19)监外执行人员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20)妨害国(边)境管理的;

(21)故意损坏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

(22)偷开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23)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24)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25)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6)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以及明知他人从事上述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

(27)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28)违反毒品管理规定的;

(2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30)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动物恐吓他人的;等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总之,现实生活中侵扰我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几乎全被涵盖。其中,有些是对《条例》的重复,更有一些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不法行为,比如案例(1)中的“足球流氓”,案例(2)中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窃听他人隐私,等等。

在此基础上,《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规定对于具有较严重后果,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者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以及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总之,《治安管理法》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制裁,必将清扫原先法律阳光照射不到的死角,大大震慑不法分子。它让我们对于平安和祥和,有了进一步的期待。

以上就是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线为你解答的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都有哪些,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咨询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QQ:1163532443
电话:15038292345
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5层

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线解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都有哪些,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河南律师网
河南请律师多少钱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河南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河南哪家律师好

1163532443@qq.com

河南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版权所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拥有最终解释权   备案号:豫ICP备12026249号-9    
友情链接: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人民检察院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政协   中国司法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