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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产检还是生下缺陷儿,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4-04-03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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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在怀孕期间,为了确保胎儿的健康,于2020年4月3日前往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当时,超声诊断报告单显示胎儿“双侧小腿及其内胫骨可见,双足底可见”,医生告知胎儿一切正常。

然而,2020年8月3日,张女士在某医院分娩后,发现新生儿小潇(化名)存在左侧腓骨缺如、先天性足畸形等严重缺陷。张女士家庭因此承受了沉重的精神与经济负担,遂委托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明月,将某人民医院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二是医院的过错与小潇的出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办案过程及判决

接到委托后,李明月律师迅速投入案件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她仔细查阅了相关医学资料,了解了产前检查的标准和程序,并认真审查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相关记录。通过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李明月律师发现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并据此提出了有力的证据和理由。


庭审过程中,李明月律师提供了张女士在某医院的相关检查报告、病历等证据,以证明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的过错导致了张女士未能及时了解到胎儿存在的严重缺陷,从而影响了她做出优生优育决策的能力,进而与小潇的出生及其后续的健康问题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李明月律师还提供小潇的诊治记录、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以证明其因某医院的过错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李明月律师的意见,认定某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小潇的出生存在因果关系,并判决医院承赔偿张女士16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张女士认为到某医院在对其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确定胎儿是否在存在发育异常等先天缺陷,以便优生优育,但某医院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履行彩超价差和筛选中未切实履行注意和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造成缺陷婴儿的出生,严重侵害了张女士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正是由于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的过错导致了张女士及其家庭遭受了损失,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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