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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手握合同,为什么有的人追款顺利,有的人依然无果?

时间:2019-01-15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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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签合同的你真的签对合同了吗?哪些合同是可以签的,哪些合同签完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今天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将为大家继续普法。

        

王先生与屈先生均从事房屋装修行业。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王先生与屈先生多次发生工程业务往来。2017年12月20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屈先生还需支付王先生业务提成款、工程款、押金共计160197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屈先生向王先生出具“今欠王XX工程款拾陆万元整,年前支付十万,年后每月支付5000元”的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王先生多次催讨债款无果,2018年6月,王先生将屈先生诉至法院。



王先生诉求:


1、屈先生支付16万元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2、诉讼费有屈先生出


 判决:


1、支持屈先生支付16万欠款,逾期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诉讼费由屈先生承担




 律师说法:


双方在确认屈先生欠王先生工程款160000元后,已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欠条中对还款方式及期限做出承诺,屈先生理应按约还款,否则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法院就支付16万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根据双方在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方式,王先生起诉屈先生时部分债务还在还款期限内,且欠条中并未对逾期利息做出规定,因此有关逾期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3月,秦先生从隔壁村吕先生手中买了一套房,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订了《协议》、《购房协议》。协议约定:秦先生在两个月内将35万房款支付给吕先生,之后由吕先生全权负责将房屋所有权转到秦先生名下。然而,秦先生在住进吕先生房屋数月后,并未如期支付房款。协商无果,吕先生将其诉至法庭。



吕先生诉求:


1、秦先生依照规定支付35万房款,且弥补对吕先生造成的损失;

2、本次诉讼费由秦先生承担


判决:


驳回秦先生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经查,双方贩卖的房屋是农村宅基地上建立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秦先生并非吕先生村的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购房协议》是一种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购房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提醒:

合同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各项内容的约定,假如遇到疑惑欢迎您电话或者关注公众号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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