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法律师为你带来共享汽车事故纠纷,责任能“共享”吗?近年来,共享汽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屡见不鲜。
用户醉酒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判定责任?
川Q××号小型轿车系宜宾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该车经检验合格后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GF互联网技术平台上对外出租。2018年7月21日,丁某在该平台进行租车使用的过程中,因醉酒状态引发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所属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属合作运营,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未对会员取车时的准驾状态及现场提车进行严格把控,在丁某醉酒后,仍将车辆租赁给其使用,未尽到严格审慎识别的义务,两家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需承担用户丁某责任中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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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平台承担责任的案件判令,大多因租赁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核的义务,租赁平台在一般情况下,应对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和驾驶信息进行审核。
实践中,也有判决认为租赁平台的审查义务应包括对用户驾驶状态的审核,当用户醉酒驾驶、借用他人账号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租赁平台应对其未尽到审核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用户正常租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该如何处理?
卢某在驾驶粤A××号共享汽车出行时因违反操作规范,碰撞到前方同向驾驶的车辆。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离现场。卢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乐某公司,已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抗辩称卢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并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条款中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且根据卢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可见,事故发生后逃逸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故采纳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侵权人卢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乐某公司在车辆性能及驾驶人选任上存在过错,故乐某公司对事故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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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用户应遵守交通法规,审慎驾驶、文明出行,避免因违法驾驶导致保险公司免赔,继而承担巨额经济赔偿。承租人在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运营平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报险,并将事故情况告知运营平台,万不可隐瞒事故或弃车逃逸。
转借车辆出事故,出借人与驾驶人谁来担责?
邹某注册“某某出行”共享汽车APP并将车辆出借给万某使用,万某驾驶该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调查发现,万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驾上路,作出万某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某某出行”APP的《服务协议》约定“会员不享有车辆转租、转借、抵押、倒卖或其他任何损害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不得酒后驾驶,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作为“某某出行”共享汽车APP的用户,在承租车辆后应遵守《服务协议》约定,合法、合约使用车辆,但其未对租赁车辆尽到监管责任,将车辆交于无驾驶证、已饮酒的万某使用,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万某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70%的责任,邹某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提醒:
共享汽车用户要审慎考察借用人资质,尽量避免将账号或本人解锁车辆出借他人。实践中,借用他人驾驶资质注册账号的、碍于朋友面子临时出借账号的、甚至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账号的情形均有发生。
当共享汽车用户将账号或已解锁车辆借于他人使用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共享汽车运营平台应逐渐强化对驾驶人身份查验的技术能力,运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随机识别等手段,确保车、证、人相一致,可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账号外借注册人的用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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