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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教师遭被杀身亡,凶手竟是社会青年!

时间:2020-01-06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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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教师遭被杀身亡,凶手竟是社会青年!近日有网传消息称,1月3日下午,海南省澄迈县第二中学老师徐某壮在校园内被杀身亡。凶手是徐老师以前的学生,已经落网。

  1月6日,经澄迈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证实,澄迈二中确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事件。

  该负责人称,2020年1月3日15时许,社会青年蒙某某在澄迈县第二中学教师宿舍楼下,持尖刀将徐某壮刺伤。犯罪嫌疑人蒙某某当场被控制并扭送公安机关,徐某壮后经送澄迈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海南教师遭被杀身亡,凶手竟是社会青年!

  当地一知情人士表示,事发时间约为3日下午两点半,“当时徐老师去送他6岁的儿子去上学,在楼下碰到蒙某某,蒙某某随即拿刀捅徐老师。徐老师受伤后为保护孩子将孩子抱回四楼家中。”

  据了解,蒙某某出生于1998年,曾就读于澄迈二中。“2009年入学,徐老师教过他”,该知情人士表示,不太清楚凶手作案原因。徐某壮今年37岁,于2006年左右到澄迈二中任教,教初中数学。

  有当地网友称嫌犯疑有精神病史,上述负责人称,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暂未掌握这方面的证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破中。

  故意伤害致死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故意伤致死会判死刑吗?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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