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的一个下午,我接到一通电话。
电话那头的女人声音沙哑,像是哭了很久。她努力让自己听起来冷静一些,但每说几个字就要停顿一下,深吸一口气。
"高律师,我的孩子被她爸爸带走了……我找不到她……已经快十天了。"
当事人姓杨(化名),95年生,在江西宜春工作。她和丈夫孙某(化名)正在协商离婚,就在双方谈条件的过程中,丈夫以"带孩子玩几天"为由,把不到三岁的女儿从宜春带到了郑州。
然后,拉黑了她所有的联系方式。
孩子在哪里?健不健康?有没有哭着找妈妈?
她什么都不知道。
如果这是你的孩子,你能接受吗?
让我把时间拨回事情的起点。
杨女士和孙某2019年结婚,2022年8月在呼和浩特生下女儿。孩子出生后,一直在江西宜春生活,杨女士在宜春工作,婆婆也在宜春帮忙带孩子。
2025年5月,两人感情破裂,杨女士提出离婚,并发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给丈夫。
5月27日,孙某发微信说:"我明晚七点五十到,想让宝宝一起和我待几天。"
杨女士没多想,同意了。
但第二天,孙某的话就变了味:"我想要宝宝,陪伴孩子成长,你能考虑下吗?"
杨女士明确拒绝:"不考虑,我觉得孩子跟着我会更好。"
5月29日,孙某带着孩子和自己的母亲,直接从宜春回了郑州。
事后他发微信说:"抚养权这一块,我没办法退让。"
杨女士问:"孩子现在在哪里?"
他回:"路上。"
从这一天起,杨女士再也没有见到过自己的女儿。
一个母亲,眼睁睁看着自己不到三岁的孩子消失在千里之外,所有联系方式被拉黑,连孩子一张照片都看不到。
她从宜春赶到郑州,去丈夫名下的房子找孩子——门锁了,人去楼空。
(我至今记得她在我办公室说这些话时的样子。她没有嚎啕大哭,只是不停地搓自己的手指,指甲边缘已经被抠得发红。她说:"高律师,我不怕打官司,我就怕这个官司打完了,孩子已经不认识我了。")
很多人以为,抚养权只有离婚的时候才需要争。
错。
还有很多人以为,夫妻没离婚,一方把孩子带走,另一方没有任何办法。
也是错的。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没离婚,也能打"抚养权"官司。
而且,第十四条还规定了一个"惩罚性"条款——如果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当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法律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先下手为强"的方式抢孩子,然后用"孩子已经习惯了"来绑架法院的判决。
但在2025年,这条司法解释刚刚施行不久,实践中的案例非常少。很多法官、律师对它的适用还在摸索阶段。
杨女士的案子,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展开的。
接手案件后,我和杨女士商量了策略。
当务之急不是离婚,而是先找到孩子,恢复母女联系。
我们决定双管齐下:一边提起离婚诉讼,一边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这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一种紧急保护措施,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2025年6月18日,人民法院立案。
6月20日,裁定下来了。
驳回。
法院认为:孙某不存在暴力"抢夺"的情形,孩子被带到郑州后生活在杨女士知悉的房产地址,不构成"隐匿"。
说实话,看到这个裁定的时候,我心里咯噔了一下。
杨女士更是崩溃。她说:"高律师,我连孩子在哪都不知道,法院说不算藏匿?那什么才算?"
我理解她的绝望。但我也知道,这个裁定有问题。
法院认定孩子住在杨女士"知悉"的房产地址,但事实上,杨女士去过那个地址,根本没有人。孙某并没有带着孩子住在那里。
他说的地址是假的。
我们立即申请复议,重新整理了证据:杨女士多次前往该地址的记录、物业的证明、邻居的证言,以及孙某拉黑杨女士所有联系方式的截图。
核心论点只有一个:被申请人向法庭披露的地址并非其实际居住地,其行为实质上构成藏匿。
2025年8月6日,复议裁定下来了。
法院认定:被告及亲属确实存在藏匿孩子的行为。
裁定内容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5)豫0192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书;
二、被申请人孙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杨女士监护权的侵害,如实告知申请人杨女士婚生女的具体住址,并不得阻碍申请人杨女士行使监护权。
第一个回合,我们扳回来了。
但故事远没有结束。
裁定生效了,但孙某拒不履行。
他既不告知孩子的真实住址,也不配合杨女士探望。
我们只能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10日上午,在法院执行局的组织下,孙某终于说出了孩子的住址和幼儿园。
杨女士激动得手都在抖。她已经整整四个多月没有见到女儿了。
当天下午,杨女士带着父母赶到幼儿园。
然后,噩梦发生了。
孙某的父母早已守在幼儿园门口。杨女士刚靠近,就遭到了对方的暴力阻拦——杨女士太阳穴被打肿,眼镜被打碎;杨女士的母亲眉骨血肿;杨女士的父亲被对方开车带倒,造成骨折。
派出所出警,做了笔录。
一个母亲,拿着法院的裁定书,去幼儿园看自己的亲生女儿,换来的是一顿暴打。
更让人心寒的是,从那天之后,孙某再次让孩子"消失"了。
杨女士和父母在11月先后六次前往那所幼儿园,幼儿园园长和班主任说:孩子已经三四个星期没来上学了。
去孙某披露的住址,也找不到人。
报警,民警联系孙某,他说"带孩子出去玩了,不在河南"。
法院的裁定,成了一张废纸。
(杨女士后来跟我说,那段时间她每天晚上都睡不着,翻来覆去看手机里女儿以前的照片和视频。有一次半夜,她给我发了一条微信:"高律师,你说她还记不记得我?她才三岁,三岁的孩子,记忆能维持多久?"我看到消息的时候是凌晨两点,我不知道该怎么回复她。)
案件走到这一步,我必须重新审视整个策略。
摆在面前的问题非常棘手:
第一,离婚诉讼被驳回了。 2025年9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意味着短期内无法通过离婚诉讼解决抚养权问题。
第二,人格权禁令虽然胜了,但执行不了。 对方拒不配合,孩子再次"消失",强制执行陷入僵局。
第三,时间在流逝。 每多一天,孩子就多适应一天没有母亲的生活。对方的律师一定会在将来的庭审中说:"孩子已经在郑州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宜改变。"——事实上,他们后来确实这么说了。
这正是"抢孩子"一方最阴险的算计:用时间换筹码,用既成事实绑架法律。
我和团队反复研讨,梳理出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经过反复论证,我决定走一条当时在实务中还比较少见的路:
单独提起"监护权纠纷"之诉,请求法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暂时确定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
这个诉讼策略有一定风险。因为实践中这类案件非常少,法官可能会犹豫。但我认为,法律依据是充分的,事实是清楚的,如果连这条路都不走,杨女士可能永远等不到见女儿的那一天。
我把这个方案完整地跟杨女士讲了一遍。
她沉默了很久。
然后她说:"高律师,我相信你。我什么都可以等,但我不能等到孩子不认识我。"
2026年4月3日,人民法院立案。
在准备庭审的过程中,我们做了大量工作:
庭审当天,对方律师的答辩策略果然不出所料,打了三张牌:
第一张牌:"我方没有藏匿,是原告自己有暴力倾向。"
对方详细描述了万达广场和幼儿园门口的两次冲突,试图将杨女士塑造成一个"有极端暴力倾向"的母亲,甚至说"孩子见到母亲就害怕,出现应激反应"。
第二张牌:"孩子已经在郑州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宜改变。"
对方提交了幼儿园的在读证明、出勤记录、班级活动照片,试图证明孩子生活得很好,改变环境会对孩子不利。
第三张牌:"孩子自己不愿意跟母亲。"
对方声称孩子明确表示要跟爸爸生活,不愿意跟妈妈走。
我逐一回应。
针对第一张牌,我指出:每一次冲突的根源,都是对方阻碍母亲探视。 一个母亲近半年见不到孩子,好不容易找到了,却被对方家属暴力阻拦——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冲突,责任在谁?而且,每次报警记录都显示,受伤的是杨女士一方,不是对方。
针对第二张牌,我提出了本案最核心的法律观点:
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是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孩子从原有稳定生活环境中迁离后人为造成的。不能因为被告的先行过错行为而固化既成状态,否则等于法律在鼓励"先抢先得"。
这个观点,后来被法院完整采纳,写进了判决书。
针对第三张牌,我指出:孩子出生于2022年8月,案件审理时尚不满四周岁。 一个不满四岁的孩子,在与母亲完全隔绝近一年、长期由父亲一方单独抚养的情况下,其所谓的"意愿表达"不具有独立性和可信度。况且,孩子对母亲的所谓"恐惧",恰恰说明了父亲一方可能存在对孩子的不当心理影响。
庭审持续了很长时间。
我能感觉到,法官在认真听。
判决书下来的那天,我先看了主文。
看到第二项的时候,我长舒了一口气。
一、被告孙某停止侵害原告杨女士对婚生女的监护权行为,协助、配合原告杨女士对婚生女的探望,以使原告杨女士的监护权正常有效行使;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杨女士、被告孙某分居期间,婚生女暂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孙某享有法定监护权及正常探望权,原告杨女士对此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书中有一段话,我认为值得每一个正在经历类似困境的父母仔细阅读:
"虽孩子现阶段已入郑州幼儿园生活,对被告及被告亲属形成一定程度的生活依赖,且被告称孩子对原告及原告亲属存在心理抗拒,但该现状系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擅自迁离孩子的不当行为所造就,不能因被告先行过错行为而固化即成状态,从而获取抚养优势。"
翻译成大白话:你不能先把孩子抢走,然后说"孩子已经习惯了",就想让法院认可这个结果。法律不保护这种行为。
从2025年5月29日孩子被带走,到2026年这份判决下达,杨女士等了将近一年。
这一年里,她从宜春追到郑州,申请禁令被驳回,复议成功又执行不了,去幼儿园看孩子被打,六次去幼儿园找不到人,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
每一步都像是在黑暗中摸索,不知道前面有没有光。
我把判决结果告诉她的时候,电话那头沉默了大概十秒钟。
然后她哭了。
不是那种嚎啕大哭,而是那种憋了太久、终于可以释放的、断断续续的哽咽。
她说:"高律师,谢谢你……谢谢你没有放弃。"
这个案子结束后,我想了很久,要不要写出来。
因为我知道,在网络上,这类案件的评论区永远是最撕裂的。有人会站母亲,有人会站父亲,有人会说"孩子跟谁过得好就跟谁",有人会说"法律就是偏向女方"。
但作为这个案件的代理律师,我想说几句真心话。
第一,这个案件的核心不是"父亲和母亲谁更适合带孩子",而是"一方能不能通过私自带走孩子的方式来争夺抚养权"。
答案是:不能。
无论你是父亲还是母亲,无论你的经济条件多好、带孩子多用心,在法律面前,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孩子带走并阻止对方探视,都是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
第二,"孩子已经习惯了"不是万能挡箭牌。
在实务中,"抢孩子"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很多人相信一个"潜规则":只要我先把孩子抢到手,时间一长,孩子就"习惯了",法院就不会再改变现状。
这个案件的判决明确告诉所有人:法院不会让过错方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得抚养优势。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正是要打破这个"潜规则"。
第三,我想对所有正在经历类似困境的父母说一句话:不要放弃。
我知道这条路很难。禁令可能被驳回,执行可能遇阻,对方可能用各种方式拖延、阻挠、消耗你的意志。
但法律是站在你这边的。
电影《克莱默夫妇》里有一句台词:"在法庭上,没有人是赢家,尤其是孩子。"
我深以为然。每一起抚养权纠纷的背后,受伤最深的永远是孩子。我真心希望,每一对走到这一步的父母,都能放下成年人的执念,想一想——
孩子需要的,不是被"赢得",而是被"爱着"。
而律师能做的,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确保这份爱不被任何人用暴力和欺骗所阻断。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机械适用法条可能导致不公,而律师正是那个发现特殊性的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部分细节已做调整。)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正在经历类似的困境,欢迎咨询。每一个母亲和父亲的监护权,都值得被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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