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完活拿不到钱,楼盘还被查封拍卖,施工方排得进分钱的队吗?
普法内容
案例:建筑公司负责人吴总(化名)带班组完成一栋商业楼施工,结算后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八百多万元。后来该楼盘因开发商欠债被法院查封拍卖,抵押银行和各路债主都来分钱,吴总担心自己排到最后。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专门赋予施工企业的“排号利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但其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价款本身,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能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还要特别注意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未主张就可能丧失优先受偿的地位。
常见误区:一是以为只要赢了官司钱就稳了,结果错过十八个月的行使期限;二是把利息、违约金也塞进优先受偿范围,主张落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本期律师
周晓燕|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专职资深律师
深耕民商事纠纷尤其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多年,精通省内各级法院建工裁判尺度、工程款结算规则与强制执行实务,擅长从零散施工资料、签证单据、对账记录中重构证据链。
擅长案件类型:建设工程纠纷(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违法分包与转包挂靠、实际施工人维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建工强制执行回款)、民商事合同与债权债务、劳动工伤与人身损害、建筑企业商事合规。
普法启示
1. 结算文件、签证单、对账记录务必留存完整,这是主张权利的基础。
2. 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先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
3. 记住优先受偿权最长十八个月的行使期限,尽早起诉主张权利。
4. 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工程款被其他债权人先行分配。
5. 优先受偿范围只及于工程价款本身,利息和违约金另行主张,别漏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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