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或婚内签下的财产约定,离婚时法院认不认?
普法内容
案例:郑女士(化名)与丈夫在婚前签署了一份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婚前房产及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多年后双方离婚,丈夫主张协议“不算数”,要求分割郑女士名下房产的增值部分。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符合形式与实质要件的夫妻财产协议,是有效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法院审查这类协议,主要看几点:一是是否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通常难以认定;二是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比如借协议逃避债务、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约定的内容使一方基本生活无着;四是协议是否明确约定财产范围,过于模糊的表述容易引发争议。
需要提醒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如果协议约定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而债务由另一方承担,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债权人不产生对抗效力;协议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也需要第三人知晓才对其发生效力。另外,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约定,在处理上与一般赠与规则有所区别,各地裁判尺度也存在差异,建议在专业人士指导下拟定。
常见误区:以为只要是双方签了字就万事大吉,忽视了内容是否合法、范围是否明确;以为网上随便下载的模板就能用;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在情绪激动或被迫的情况下签字,事后又主张无效,但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与举证要求。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本期律师
刘琼曼|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办理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与继承案件,注重通过财产协议、证据准备等方式为当事人提前安排家庭财产关系。
擅长案件类型:婚姻家事(离婚、子女抚养权、夫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
普法启示
1. 夫妻财产约定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财产范围与归属。
2. 协议避免出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款。
3. 涉及房产等不动产的约定,宜同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4. 协议签署过程可留存见证或影音记录,减少日后争议。
5. 重大财产约定建议由律师起草或审查,避免使用通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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