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受伤休养三个月,有人拿到误工费,有人一分没有,问题出在证据。
普法内容
案例:孟师傅(化名)被车撞伤,住院加休养共四个月,因为是个体运输户,拿不出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索赔误工费时被保险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大幅压低。
先看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即“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误工费的计算,通常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则区分两种情形: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是容易被忽略的项目。它针对的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并根据被扶养人的人数、年龄等因素确定年限。这里要注意: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通常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举证方面,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经营流水、进货单据、同行或市场出具的证明;有固定工作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位误工证明、考勤记录;农村居民可结合村委会证明、务农收入情况主张。收入明显高于常规水平的,需要更充分的证据支撑。
常见误区:一是只主张医疗费,遗漏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二是虚构收入或找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一旦被查实,反而影响整体可信度;三是错过鉴定和治疗终结的时间节点,导致误工天数难以确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关于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
本期律师
蔡红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长期办理交通事故、劳动工伤与人身侵权案件,熟悉伤残等级与赔偿项目核算,注重为当事人构建完整的损失证据链条,避免漏项少赔。
擅长案件类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工伤、人身侵权与伤残等级争议。
普法启示
1. 受伤后立即留存收入证明、劳动合同或经营凭证。
2. 请医生开具休假证明并连续复诊,固定误工时间。
3. 有需要扶养的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近亲属的,一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4. 伤残案件在治疗终结后及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5. 赔偿项目逐项列明核算,避免遗漏护理费、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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