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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转了几笔账,怎么就成了诈骗共犯

时间:2026-10-22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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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为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有人判帮信罪一年,有人按诈骗共犯判七年。差别在于你到底“知不知道”和“参与多深”。

普法内容

案例:小李(化名)在网上看到“日结兼职,帮忙走账,一天五百”,把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给对方使用,还按指示帮忙把钱转到指定账户。三个月后卡被冻结,他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家属不解:只是借卡,又没骗人。

第一,两个罪名,量刑差距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怎么区分。核心是“主观明知程度”和“参与环节”。仅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不明知具体诈骗内容、不参与后续操作的,通常以帮信罪评价;但如果参与了话术培训、按指令层层转账拆分资金、参与分成、明知是诈骗赃款仍积极转移的,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或者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三,推定明知有具体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或销毁数据、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被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以及其他足以认定明知的情形,可以推定明知。

第四,“情节严重”有量化标准。该解释规定,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等情形,属于情节严重。这些数字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务必逐项核对。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借卡不犯法”,出租出借银行卡本身就是高危行为;二是以为“只算自己赚的那点钱”,量刑看的是流水总额而不是提成;三是被讯问时随口承认“我知道他们在诈骗”,一句话可能改变罪名定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关于禁止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的规定。

本期律师

王晓娣|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涉网犯罪的罪名界分与量刑辩护,注重大数据证据的审查与质证。

擅长案件类型:刑事辩护(电信网络诈骗及共犯辩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涉网犯罪电子数据质证;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认罪认罚量刑协商。

普法启示

1. 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号一律不外借不出租,一次出借可能就是刑事案件的起点。

2. 接受讯问时如实陈述客观行为,对“是否知道对方在诈骗”这类主观问题不要凭猜测作答。

3. 保留能证明自己不明知的材料:招聘广告、聊天记录、工资明细、被欺骗的经过。

4. 流水金额是量刑核心,务必逐笔核对哪些属于自己经手、哪些是他人操作。

5.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申请阅卷,重点审查“明知”的推定依据是否充分;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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