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件事,行政机关罚了、民事上又赔了,很多人以为“罚过就不用赔”。这两笔钱其实走的是两条线。
普法内容
案例:一家餐饮店(化名)因油烟排放超标被生态环境部门罚款 8 万,同时楼上住户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因油烟导致的墙面污损与健康损失。店主认为“已经被罚了,不该再赔”。
第一,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互不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民事赔偿解决的是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两者性质、目的、依据完全不同。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受害人另行主张民事赔偿。
第二,环境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只需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因果关系由被告举证否认。
第三,“合规排放”不是免责金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并未把“达标排放”作为免责事由,司法实践中,即使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如果确实造成他人损害,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常被企业误解。
第四,赔偿范围可以主张哪些。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是基础请求;财产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人身损害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据实主张;情节严重的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可以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有力证据,起诉时一并提交。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交了罚款就一了百了”;二是以为“达标排放就绝对免责”;三是只主张赔偿,忘了请求停止侵害,导致损害持续发生。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八条(民事责任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规定。
本期律师
胡笑玮|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注侵权责任与行政争议交叉领域,擅长环境污染、相邻关系、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衔接类案件的办理,熟悉行政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擅长案件类型: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与相邻关系、噪声油烟扰民、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行政争议(行政处罚听证与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房产与物业服务纠纷;民商事合同争议。
普法启示
1.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先看救济期限:申请复议六十日、提起行政诉讼六个月,逾期丧失权利。
2. 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都可以作为民事索赔的证据,妥善保存。
3. 污染类纠纷第一时间做证据保全:录像、拍照、委托检测,最好有第三方检测报告。
4. 起诉时同时请求“停止侵害”,只要求赔偿往往解决不了持续性的影响。
5. 企业被处罚后应同步评估民事索赔风险,及时整改并留存整改证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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