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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工程质量有问题,谁掏钱做鉴定

时间:2026-10-22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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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谈到最后,双方各说各话:一方说质量不合格要扣钱,一方说你没证据。质量鉴定这笔钱,到底该谁先垫。

普法内容

案例:一家劳务公司(化名)承接郑州某项目的装饰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以“墙面空鼓、卫生间渗漏”为由拒付尾款 80 余万。劳务公司起诉讨要工程款,发包人当庭提出质量抗辩,要求做质量鉴定。鉴定机构报价 12 万,发包人说“谁主张谁掏钱”,先不交费。

第一,举证责任在提出主张的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的,应当对质量不符合约定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提出质量抗辩的发包人,通常要先垫付鉴定费。

第二,不交费就视为放弃。鉴定申请经法院准许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翻车点:嘴上喊着质量不合格,真要掏钱就退缩,最后法院不支持扣减工程款。

第三,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质量抗辩空间被压缩。《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但如果发包人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一般不能再以使用部分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除外。

第四,鉴定费最终谁承担,看结果。《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分担比例。所以“先垫”不等于“最终自掏”。反过来说,如果鉴定结论显示质量确有缺陷、返修费用高于欠款,申请人不仅省了钱,还可能反过来主张修复费用乃至工期损失。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提出质量异议就不用付工程款”,抗辩不等于抵销,也不影响利息起算;二是拖着不做鉴定,以为能一直拖住付款;三是把“使用中发现的瑕疵”和“验收不合格”混为一谈,前者多属保修范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工程质量与鉴定、举证责任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鉴定费用负担的规定。

本期律师

周晓燕|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以建设工程纠纷为核心主业,深耕民商事合同、工伤人损与大额债权清收赛道,熟悉省内各级法院建工裁判尺度、工程款结算规则与强制执行实务,专注工程大额回款与疑难建工案件。

擅长案件类型:建设工程纠纷(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违法分包与转包挂靠、实际施工人维权、工期违约索赔、工程质量争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建工强制执行回款);民商事合同与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买卖、承揽、合伙投资争议、大额欠款清收);工伤人损赔偿。

普法启示

1. 收到质量异议先书面回复,要求对方列明具体部位、缺陷描述与依据的验收标准,别只在电话里争。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验收单、施工日志这三样,是反驳质量抗辩最有力的原始材料。

3. 发包人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及时固定使用时间证据:进场照片、门禁记录、物业入驻通知。

4. 鉴定申请阶段主动提交完整施工资料,材料不全会导致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

5. 质量争议往往与工期、结算纠缠在一起,起诉前把三笔账一并理清;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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