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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差评!卖家--告你!法院--不侵权……

时间:2019-09-12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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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差评!卖家--告你!法院--不侵权……因认为买家李某给出差评导致自己店铺商誉受损、销量下降,淘宝卖家某商贸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9月11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告:被告无事实依据发差评构成侵权

原告某商贸公司诉称,被告李某在其淘宝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收货后,李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与公司客服沟通时发生冲突,言辞激烈并带有侮辱性词汇。

原告在此过程中通过阿里旺旺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并反复阐释其所经营的商品均为正品,但李某继续在差评中追加照片、视频等,公开评论原告销售假货。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互联网评价展示页面,公开诋毁并侮辱原告的商业信誉,误导其他不特定网页浏览者,造成原告商业信誉严重受损,影响原告营业额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

被告:涉案产品引人误解,差评不属侵权

被告李某辩称,其在原告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一盒,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与其之前购买产品相比,颜色较浅、浓稠度较稀。李某仔细核对后发现,其于2018年12月5日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李某认为,在其与原告沟通过程中,客服人员敷衍解释,片面强调自身产品属于正品,要求被告做产品鉴定,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

在长时间沟通无果后,李某在评论中给予差评,并上传和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产品对比照片。被告李某认为,原告在未尽到商家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反复要求消费者提供检验报告和相关证据以证明其销售假货,这无异于推脱和欺凌。李某表示,其买家信誉度良好,给出差评基于该产品事关幼儿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态度消极、提出差评后客服处理方式生硬等原因,无主观恶意,并非侵犯名誉权。被告同意删除评论及相关附件,不同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相关差评未损害原告名誉权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查明,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并未积极给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先解释该日期是保质期,之后又始终强调让被告去鉴定产品质量,还拒绝被告退货、退款的要求。

买家--差评!卖家--告你!法院--不侵权……

法院通过上述情形综合判定,被告给出差评并非故意贬损卖家名誉,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原告不构成诽谤、诋毁。被告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使用的言辞确有不当,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此做法不可取。被告和客服的聊天内容并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誉权,在对商品评论过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论,但是被告将聊天内容中的过激言论放置在评论中公之于众,存在侵权风险。鉴于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无法显示,被告也同意删除全部内容,故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目前,网购已成为一种主流消费方式。淘宝评论机制是淘宝网建立的一种信用机制,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行使评论、批评权利的平台。在厘清消费者正确表达诉求与侵犯法人名誉权边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量特定场景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

差评行为的侵权责任界限在于区分普通差评与恶意差评

在日常网络交易中,买家评论对于网店店主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所谓的口碑效应。因此,如果对于买家的任何差评行为都予以放任,那么可能会给不正当竞争、威胁勒索等非法行为留有法律灰色地带。因此,在认定差评行为是否侵权时应当将恶意差评与普通差评区分开来对待。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恶意差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来自职业差评师的恶意差评。这些职业差评师靠给中差评来获取经常性收入,利用网络平台对卖家商品进行恶意诋毁来影响卖家商誉,同时以此要挟卖家,在获得经济利益后删除差评。该类差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侵权行为,严重的甚至触犯我国刑法。二是来自同行之间的恶意差评。差评行为实施主体是同行竞争对手,其目的在于削弱具有竞争关系的卖家诚信度,以降低其市场份额,显然该类差评行为侵犯了其他店主的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两类属于比较常见的典型恶意差评,但生活中亦不乏出现一些比较刁蛮的网络消费者,虽然他们有真实的购物意图,但对卖家的商品品质、消费服务等各方面的要求比较苛刻,会因为商品本身极小的瑕疵或卖家某些方面的服务不够周全等因素就随意给出差评。对于这类消费群体的差评行为,不应随意划分为恶意差评,恶意差评的认定必须具有不法或非法意图。当然,如果具有真实购买意图的买家实施差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希望满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额外索取赠品、免费获取额外优惠等,同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为恶意差评,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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