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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离婚案件请律师的必要性

时间:2019-09-11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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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离婚案件请律师的必要性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于2013年1月26日在南阳市镇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因未能生育问题经常吵架,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自2016年4月始,王某独自一人去浙江省杭州打工,在一家公司从事卖手机的工作,李某也常年在江苏苏州工作。二人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也都同意离婚,中间也有过协商离婚的情况,但最终都没有解决,就这样拖着。

案件分析:

通过律师对案件的详细了解,本案的症结问题出现在于双方及双方家人的互不信任,原因如下:

1、双方均愿意离婚;

2、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共同凑首付购买一套房产,2016年后由李某还贷至今;

3、王某也愿意放弃房产的所有权,只是要求先离婚,后放弃房产,李某要求则相反。

处理方案:

先去镇平县民政局调取婚姻登记信息,又去房管局调取共有房产信息;通过王某找到李某的干妈,与其联系处理案件的方案,因李某的干妈在其村是有名望的人,李某一家也相信她的话及听取她的建议;通过与李某的干妈沟通,认为双方的目的都很明确,问题在于事情的处理先后问题,既然民政局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的备案房管局不予认可,仍需要另一方的协助办理过户,而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必须履行或者法院强制履行,咱们可以在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要写明“双方均同意离婚,王某放弃房屋所有权,并协助办理过户到李某名下的手续。”

开庭时,在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已经按此方案打印出来签字时,李某请的代理人又说“你们不配合,我们后期很麻烦”,这样又李某又临时反悔不签协议,案件又进入了最初的“死循环”。光法律师又给李某的干妈打电话说了这一情况,“现在双方均从外省回来处理离婚与财产分割事宜,之前的方案已经协商好了,万一王某不履行配合义务,李某方一样拿着法院调解书达到目的,而且,李某的代理人只是怕后期麻烦,而且开庭时竟然没调取该法院必须要求的婚姻登记信息,还说,你们调取了,我们就不用去民政局调去了,同时向李某干妈说,光法律师已经与法官以及王某沟通好了,李某签完字,法院当庭出民事调解书,光法律师与王某也随后就跟李某去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李某干妈在又一次确认万一王某不履行的,可让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对李某说”签了吧,瞎折腾啥,人家跟律师就准备跟你房管局呢,怕啥,还有,万一不履行,你不是请的有律师吗,他啥都不做,你请他干啥”,随后,李某就在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法院当庭出了民事调解书,王某方也随李某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在镇平县人民法院,从开庭时的双方协商签字,到法院出调解书,再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一上午全部办完,看似简单的一上午的顺畅办理完案件,可谁又会知道光法律师在接受委托的这三、四个月来,去民政局调取婚姻登记信息、去房管局调取房产信息,立案后,又与王某、李某干妈、法院的反复沟通协商,才换来这样的完全快速解决案件的结果,以致从房管局办完手续出来时双方均说,“没想到拖了几年的事情就这样一上午都解决了?”还都要中午请光法律师吃饭。

案后结语:对于离婚案件,法庭上的唇枪舌战后的判决并一定能达到快速解决离婚的诉讼目的,反而让已经拖了数年的离婚问题进入诉讼中的“一审起诉离婚――判决不离婚――二审上诉―维持判决――六个月的冷静期――再次起诉离婚――……”循环中。若代理律师详细了解案情,抽丝剥茧,找出案件的症结,在处理案件中找出双方的诉求平衡点,离婚案件通过法院调解书的形式协商离婚也不失为快速解决离婚纠纷的一种途径。

赵永刚律师: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侵权案件、婚姻继承案件、合同债务纠纷案件等,践行用心做人,用心做事的服务原则,处理每个案件均认真负责,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赵永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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