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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OR“防卫过当”该如何判定

时间:2019-07-22发布人:郑州律师

郑州律师事务所

受到不法侵害选择正当防卫不料防卫过当担负刑事责任避免受害者成为侵害者让更多人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今日我们来普法:

正当防卫的“度”该如何把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OR“防卫过当”该如何判定

正当防卫分为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

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针对此外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是一般防卫,存在可能的防卫过当问题,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

所以,认定是否正当防卫的焦点问题,就是“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属于这种暴力犯罪,那么反击的限度又在哪里”。这在具体案件判断上确实是比较复杂的。

对正当防卫“度”的把握需要注意什么?

一、对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

二、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三、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

案例分析

一、

陈某与王某因一些小事大打出出手,某日,王某带了几个人,一路尾随抓住并围殴陈某。殴打期间,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背部,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非管制刀具),乱挥乱刺后逃脱,参与围殴陈某中的3人构成重伤。

对于此案,检查机关认为,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3人重伤),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陈某被9人围住殴打,双方实力相差悬殊,陈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

朱某的女儿与丈夫齐某闹离婚且已分居,女儿搬回娘家,齐某不同意离婚,经常去老丈人家朱某家吵闹不休。5月8日,齐某闹了一番过后,被人劝离。一小时后,他又驾车返回,欲强行爬上围墙,并用瓦片掷砸朱某。朱某于是拿出宰羊刀防备,当齐某跳进院子与他撕扯时,朱某刺中齐某,导致齐某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对于此案,检察机关认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闹离婚)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朱某拒绝齐某进入其住宅,齐某仍要闯入)、轻微人身侵害行为(用瓦片掷朱某),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

于某骑自行车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某。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某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某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杀人或伤害?),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持砍刀击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于海明本人所受损伤较小),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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