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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后对方不认账,光法律师帮其证明车辆所有权!

时间:2021-11-26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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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周某欲购买车辆但因身份证丢失无法办理车辆购买及按揭贷款手续,周某的朋友乔某表示能以其名义购买车辆,后经二人协商,周某以乔某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了案涉车辆并以乔某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在周某向A公司支付完毕车辆首付款后,每月均按时将车辆按揭贷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汇至乔某账户用于按揭扣款。2020年因周某与乔某之间发生矛盾关系恶化,乔某拒绝再为周某提供按揭款还款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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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在购买案涉车辆时,因周某基于对乔某的信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名购买的协议,仅是通过口头约定。且案涉车辆购买后由二人共同使用,现由周某占有使用。


那么本案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主不一致应当如何确认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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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及判决结果


接到周某委托后,因考虑到车辆贷款尚未清偿完毕,我们与A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以后由周某直接向A公司清偿按揭贷款,同时向周某收集了其支付首付款及每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向乔某支付车贷款项的转账记录,以及周某与乔某之间关于车辆过户问题的通话录音


因车辆当时仍登记在乔某名下,为避免乔某的不当行为对周某造成损失,便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对案涉车辆进行了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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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为动产,所有权应自交付时转移,机动车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确认机动车所有权的效力。当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综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购车款的支付、车辆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车辆的真实归属。


本案中,周某系借用乔某的名义购买车辆,且该车由周某实际占有、使用及偿还车辆贷款,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借名买车”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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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案涉车辆所有权归周某所有。


律师提醒


在生活中如果和他人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一定要制作书面经双方签字捺印或盖章的文件,在之后的沟通中做好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的收集保存,避免在日后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后出现对方推诿扯皮的情况,同时也能作为诉讼过程中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依据,来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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