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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多次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咋担责?

时间:2023-08-02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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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5日

杨某将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

转卖给杜某

后杜某又将该车转卖给崔某

2022年12月7日23时许

崔某驾驶该货车在一路口

与张某醉酒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导致张某当场死亡

双方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

崔某、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张某家属以崔某所驾车辆为报废车为由

将崔某、杨某和杜某一并诉至法院

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68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

杨某、杜某均辩称

车辆转让时都签有买卖车辆协议

已明确表示车辆已报废

不能上路行驶

出现任何问题由买家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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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辉县市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崔某驾驶报废车辆

与张某醉酒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造成张某当场死亡

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

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崔某作为本案事故的侵权人

又系车辆实际所有人

应当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关于杨某、杜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

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

涉案货车被鉴定为报废车辆

该车系杨某转卖杜某后

杜某又转卖给崔某

尽管都签订有买卖协议

载明出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

但该协议内容违法了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属无效协议

杨某、杜某均为车辆的转让人

应当与崔某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考虑崔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

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崔某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赡养费等损失共54万余元

杨某、杜某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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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鸿峰 辉县市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员额法官

据公安部网站公布

截止2023年6月底

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26亿辆

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逐年增加

提醒广大车友

如车辆达到报废标准

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并到正规的回收车企业进行拆解

切莫出售或购买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以免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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