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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网恋期间男孩向女孩转账170余次,被拉黑后能否要回?

时间:2024-05-21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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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络游戏结缘,

男大学生“深陷情网”

多次转账、借款,

请求偿还时却遭拉黑,

钱还能要回吗?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罗某(女)系网友关系。在相处期间,陈某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罗某支付了多笔款项,其中微信转账52笔,合计6073元;支付宝转账124笔,合计16908.17元。罗某向陈某微信转账2笔,合计60元;支付宝转账6笔,合计550元。

上述款项罗某均未出具借条,后陈某多次向罗某催要上述款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一、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本案中,从原告陈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罗某在索要借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存在“您借给我,您是我哥”“欠钱还钱是OK的”“你再转我50我还你”等自认借款、还款的记录。因此,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二、关于借款数额的确认。应当结合原告陈某的借款事实、转账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双方的经济条件及交易习惯来综合认定借款数额。本案中,对于原告陈某转账备注“借”“出借”以及其他200元以上的转账认定为借款,转账金额为“520、52”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以及部分2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认定为赠予。

综上,结合被告罗某偿还了原告陈某610元,法院最终认定罗某应当偿还陈某借款金额14698元。

法官说法
01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比如对方明确表示借款或者还款的信息记录、借条等书面凭证等,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02
是赠予还是借款?

“赠予”和“借款”最大的区别在于转账时是否达成借款合意,因此追求或者恋爱期间转账,若无明确的借款声明,只有转账记录,则很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赠与也可能是附条件的:

一般赠与: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财物给付,如节日期间转账“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后,则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附义务赠与:对于较大金额的给付,如购车、买房等,一般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则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在追求、恋爱期间男女为表达爱意,常常会涉及各种金钱往来。当今时代科技迅速发展进步,人们使用微信、支付宝等软件转账、发红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当爱神之箭突然到来,也请不要被甜蜜冲昏头脑。一方面,无论男女,在以诚相待的同时,亦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基本的理智,理智转账、消费,金钱不是表达忠诚、爱意的唯一方式。另一方面,转款方在大额资金往来时应明确表明转款的性质,比如增添备注等形式,确系借款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合法的借据,并保存好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妥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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