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支持。约定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能仅以超出医保目录为由拒赔,关键看费用与治疗是否必要相关。
普法内容
一、案例:用了自费药,理赔被砍
郑州的王某(化名)骑电动车时被一辆转弯的小客车撞伤,住院手术期间用了一部分进口耗材和自费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核算后,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把这部分费用全部剔除。王某起诉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仅以超出医保目录为由拒赔缺乏依据,按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予以支持。
二、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是医保基金支付的管理规则,不是判断治疗是否必要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不予支持;只有保险人能证明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时,才可对超出部分拒赔。
三、别把两个层次搞混
事故赔偿分两层: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仍不足或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则。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该赔不赔的部分最终由肇事方承担,伤者不必自己认账。
四、伤者要做的三件事
第一,保留病历、费用清单和医嘱,区分医保内与自费部分。第二,请医院出具用药与治疗必要性的说明。第三,对拒赔通知书面提出异议,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必要时申请医疗必要性鉴定。
常见问题
问:合同里写了只赔医保内,这种条款有效吗?
答:条款不当然无效,但不能仅凭“超出医保目录”就拒赔。超出部分属于治疗必要、不属于过度医疗的,保险公司仍应赔付,还要看它有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问:自费的进口耗材也要赔吗?
答:要看必要性。有医嘱和手术记录证明必须使用的,一般应予支持;明明可以替代却选高价材料的,超出部分可能被扣减。
问:和保险公司私下和解了,还能反悔吗?
答:确因伤情加重,或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可以主张撤销或变更;单纯觉得赔少了不够,需要证据支持。建议和解前先咨询律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与侵权人的赔偿顺序)、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及保险人拒赔条件的规定。
本期律师
赵坤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合同纠纷等侵权案件,拥有丰富的诉讼与调解经验,擅长处理伤残赔偿、后续护理费、保险拒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疑难争议,注重证据梳理、判例运用与庭审沟通,既能诉讼维权,也能高效调解。
擅长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事故责任划分与主次责任理赔、多处伤残叠加赔付、新旧伤因果界定、死亡与伤残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追索)、保险理赔专项争议(逐条拆解免责条款、驳斥无理拒赔、推翻单方低价定损)、劳动工伤纠纷(超龄务工、无合同无社保、工地零散用工)、劳务受害与基础民生维权。
普法启示
1. 保险公司不能仅以“超出医保范围”为由拒赔合理医疗费。
2. 保留病历、费用清单和医嘱,区分医保内与自费项目。
3. 赔偿顺序是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缺一环找下一环。
4. 收到拒赔通知要书面异议,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并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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