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股东各占一半,会开不成、章抢不走、账看不到,公司还在运转却谁也动不了。这时候能不能请法院把公司解散。
普法内容
案例:张先生(化名)与朋友各出资一半,在郑州开了一家贸易公司,章程约定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第三年起两人因经营方向彻底闹翻,连续两年多没能召开过一次有效的股东会,公章、账册被对方实际控制,张先生既分不到利润,也查不到账。他想“散伙”,却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第一,司法解散是最后手段,不是首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硬门槛,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先尝试过股权转让、请求公司回购、协商分立等办法。
第二,“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指的是治理机制失灵,不是亏损。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单纯不赚钱、连续亏损,一般不足以支持解散。
第三,举证要围绕“会开不成”而不是“他不对”。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章程、出资证明、历次股东会通知与签到记录、提议召开股东会被拒的书面或微信记录、无法形成决议的会议记录、公司仍在经营但股东被排除在外的证据。仅凭“对方人品差”“不给我分红”起诉解散,被驳回的概率很高。
第四,分清两条不同的路。想要钱,可以提起股东利润分配之诉或者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想要退出,可以主张股权转让、要求其他股东按约定回购;只有在治理彻底瘫痪、其他办法都走不通时,才考虑解散。判决解散之后还有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要在清算中处理,不是一判就“一了百了”。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持股一半就随时能“散伙”;二是把亏损、不分红直接等同于僵局;三是起诉前没有任何书面沟通记录,无法证明“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关于公司解散与清算的规定(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与持股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公司僵局的具体情形)。具体条文序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本期律师
魏涛|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公司法务与经济合同纠纷,注重从证据链与程序节点两端为当事人设计方案,兼顾法律效果与实际可执行性。
擅长案件类型: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涉企犯罪、人身权利犯罪);公司法务(股东出资与股权纠纷、公司治理与股东僵局、公司解散与清算、企业合规);婚姻家事(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经济合同纠纷(买卖、承揽、借款合同争议)。
普法启示
1. 章程里提前写清僵局条款:连续几次无法形成决议时的打破机制、股权回购价格与触发条件。
2. 股东会通知、签到表、决议文本一次都不要省,这些是日后证明“会开不成”的核心材料。
3. 想解散之前,先留下书面协商痕迹:发函提议召开股东会、提出股权转让方案并保留送达凭证。
4. 查账被拒时,可先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拿到账册再判断是否值得走下去。
5. 解散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且胜诉后仍要清算,起诉前务必评估公司剩余资产与债务状况;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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