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裁决,劳动者不服可以起诉,公司不服却未必能。差别在“一裁终局”。
普法内容
案例:孙女士(化名)在郑州一家商贸公司做行政,被以“岗位取消”为由辞退。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两万四千元、拖欠工资六千元,并在裁决书上注明属于终局裁决。公司不服,直接向区法院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人事很困惑:不是都可以起诉吗。
第一,什么是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判断金额的界限,是当地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十二个月。
第二,两边的救济渠道不一样。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等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公司不能直接起诉,只能申请撤销,门槛高、期限短。
第三,撤销之后还得重来一遍。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撤销只是把案件推回起点,不等于公司赢了。
第四,不是所有裁决都终局。请求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或者不属于第四十七条列举事项的(比如确认劳动关系、竞业限制、股权激励),属于非终局裁决,双方都可以在十五日内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裁决涉及数项请求的,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该金额的,按终局裁决处理。
常见误区:公司以为“不服就起诉”,结果错过三十天的申请撤销期,裁决直接生效;劳动者以为终局裁决“一锤定音”,忘了自己仍有十五天的起诉权;还有人以为终局裁决不能执行,其实裁决生效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本期律师
王远哲|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资深党员律师、民商事专项骨干律师
深耕郑州及全省劳动工伤、民间借贷债权与民生维权一线多年,熟悉各区县法院与仲裁委的审理流程、劳动仲裁裁判口径,擅长在证据零散、用工主体推诿的案件中补全证据链。
擅长案件类型:劳动工伤(工龄认定、企业换主体与注销后的责任承接、无合同无社保的工伤认定、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与违法辞退);民间借贷与欠款追索(借条瑕疵、时效修复、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基础民商事合同纠纷。
普法启示
1. 拿到裁决书先看尾部:写没写“终局裁决”,直接决定下一步走起诉还是申请撤销。
2. 劳动者注意十五天起诉期,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算,别从签收快递的次日随意推算。
3. 用人单位想撤销,抓紧三十天,并且要落到四十九条列举的六种情形上,光说“判得不公”没用。
4. 请求金额接近最低工资十二个月标准时,仲裁阶段就要评估是否拆分请求,避免被终局。
5. 裁决生效对方不履行,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别等对方主动;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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