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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咨询在线律师:什么仇什么怨?小伙叼着烟冲上公车拖拽司机,判了!

时间:2019-05-29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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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咨询在线律师:什么仇什么怨?小伙叼着烟冲上公车拖拽司机,判了!近日,涟源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涟源市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因在公交车上拉拽驾驶员,被告人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案件经过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的母亲带着孙女、孙子乘坐公交车,因买票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遂找其子刘某来理论。随后,刘某在涟源市马头山大道东轩村路段拦住该公交车,冲上公交车抓住司机衣服前襟使劲往车前方向拖,司机被拖离驾驶位置,右脚离开刹车位置,导致公交车失控向前滑行,当时车内坐有6名乘客,乘客见状连忙上前将刘某拉开,司机才得以重新控制公交车停下并拉上手刹,司机被刘某殴打右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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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拉拽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无独有偶

2018年11月25日,湖南一名为庞某青的男子正乘坐着由隆回开往荷香桥的5路公交车。车辆行驶到中途,该男子走到司机身旁,连续两次口头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声称:“再不停车就抢方向盘了。”

由于当时附近并没有公交站台,所以司机对男子停车的要求予以拒绝。随后,庞某青就连续两次动手抢夺司机手上的方向盘,致使车辆瞬间失去控制,斜冲出路面。据了解,当时车上实际载客人数达20余人。在危急情况下,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才刹住汽车。

公交司机钱某采取紧急制动后停车报警,警方迅速赶到现场,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庞某青。

当晚,庞某青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庞某青的行为已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公共安全无小事,因个人一时冲动从而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自身及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希望公众能从“重庆公交车坠江案”等事件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妨碍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违法性,遇事保持冷静,共同维护社会安全。

相关法律知识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也明确了即便该类行为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本文来自涟源市人民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如有问题,请联系小编删除。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郑州法律咨询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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