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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父母虽签抚养协议,子女仍可增要抚

时间:2018-04-24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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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讲述者:蒋玫峰律师

(一)基本案情

梁某某于2007年出生,在其三岁的时候(2010年),梁某某母亲和父亲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梁某某归其母亲抚养,父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00元。2017年梁某某由于生病在中牟县人民医院治疗,医疗费经报销后个人需承担4万元,由于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经济条件不好。梁某某母亲多次找到其父亲,要求共同承担这4万元,但其父亲一直推脱,称其已经支付过抚养费,这孩子跟他没关系,拒不承担此项医疗费。后来梁某某母亲委托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研究案情,帮梁某某收集相关证据,准备材料,起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1、请求梁某某父亲分担医疗费2万元;2、请求梁某某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此案件经过我们据理力争,最终中牟县法院完支持了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说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案中原告梁某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10年,当时双方协议梁某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30000元,平均每月167元。而201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8587元,平均每月716元。根据上述情况,梁某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其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中断,在本案中梁某某父亲的辩解完全不成立。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婚姻家庭方面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梁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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