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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干完工程对方赖账73万!借口未最终结算拒付?周培冲律师帮他打赢官司拿回余款

时间:2026-09-15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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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看懂这个案子
袁某某从某建工集团承包一处市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并实际施工,验收合格后,转包方已收建设单位 450 万余元,却只付他 333 万余元,剩余 73 万余元以"未最终结算"为由拒付。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事实转包关系,判转包方支付余款及利息。

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袁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我所,咨询能否通过诉讼解决工程款被拖欠的问题。我所了解情况后,指派周培冲律师承办此案。
2023 年 5 月,某建工集团中标某县一处市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签约合同价 848 万余元。袁某某经人介绍承包了全部施工内容,组织人、材、机完成施工,2023 年 11 月验收合格。
施工期间及之后,某建工集团累计向袁某某支付 333 万余元。袁某某主张对方已收建设单位 450 万余元,扣减合作费还应支付 70 余万元,双方分歧巨大,诉至法院要求支付 79 万余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双方系整体转包关系,袁某某是实际施工人,已实际组织施工、投入资金;某建工集团已收到建设单位 450 万余元,扣减已付 333 万余元及合理合作费,还应支付 79 万余元。
被告主张:袁某某仅是众多劳务承包人之一,双方未签订转包合同,袁某某非实际施工人;工程尚未与建设单位最终结算,工程款总额不确定,原告诉请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认定:从资金流转、施工人员雇佣、工程维修等情况综合判断,某建工集团未能证明其尽到主要施工管理义务,袁某某的证据能证明其实际组织人员机械、投入资金施工,双方成立事实上的转包合同关系。因袁某某无施工资质,该合同关系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袁某某有权主张工程款。
三、周培冲律师的代理策略与办案过程
第一,基础材料梳理。 案件核心在于证明袁某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周培冲律师指导整理了十六组证据,重点锁定施工日志、多笔材料费与机械费转款凭证、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记录,以及能反映施工过程的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照片等。
第二,切入点选择。 双方没有书面转包合同,被告据此否认转包关系。律师没有纠缠"有没有一纸合同",而是把战场转到"事实转包关系"上——即袁某某是否实际组织人、材、机并承担盈亏,这是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根本。
第三,证据组织。

证据
解决什么问题
施工日志、劳务工资 / 材料费 / 机械费支付凭证
证明袁某某实际组织施工、投入资金

袁某某及工人向被告股东的多笔转款凭证
证明材料款实际由袁某某承担

多名证人证言 + 微信记录(含维修安排)
证明袁某某直接管理施工,被告主动联系其安排维修

第四,关键一击。 对比双方付款凭证:袁某某向被告股东转的"承插管 14560 元"等,与被告同日付供应商的金额完全一致,戳破"被告自行采购、原告仅为劳务"的说法;且质量问题出现时,是被告股东直接联系袁某某安排维修,而非其自聘人员——逻辑上不符"原告只是劳务分包"的主张。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袁某某工程款 732132.12 元及利息(以 732132.12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 11737.32 元,由原告负担 911.32 元、被告负担 1082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负担 819 元、被告负担 4181 元。
五、普法提示
1. 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工程款。 即使转包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参照约定向转包方主张工程款,合同效力不影响"干完活就该拿钱"的核心权利。
2. 证明"实际施工人",看的是投入而非合同。 关键证据是:你是否自行组织人员、采购材料、租赁机械并承担盈亏。施工日志、材料款转款记录、劳务费支付凭证、现场证人证言,都是有力的"身份证据"。
3. "工程未与建设单位最终结算"不是拒付挡箭牌。 转包方常以总包结算没完成、数额不确定为由拒付,但如果你能证明已收到工程款中对应部分应付未付,法院可以就查明部分先行判付,不必等全部结算。
案例信息卡

项目
内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
周培冲(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
袁某某(原告,实际施工人)

对方
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争议金额
诉请 79 万余元,法院认定应付 73.2 万余元

审理结果
支持工程款 732132.12 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主要由被告承担

办案周期
2023 年施工,2025 年 12 月起诉,2026 年 8 月判决

本文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整理发布,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如需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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